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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深美變電所劉姓技術員於宿舍墜樓死亡,家屬陳情是否遭職場霸凌選擇跳樓等情案,監察委員張菊芳、王幼玲指出台電對於變電所之相關機制,以及落實預防職場不法侵害等缺失,應檢討改進

  • 日期:111-10-07

劉員於73年起即於台電深美變電所維護課擔任電機設備裝修技術員工作,原申請自109年6月22日至7月10日住院病假進行椎間盤突出切除手術,惟於7月3日即提前銷假上班,7月16日突然於宿舍墜樓死亡,家屬向監察院陳情,指稱劉員已63歲屆退休之齡,係遭職場霸凌選擇跳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日前審查通過張菊芳、王幼玲兩位委員之提案,調查報告指出,深美變電所之相關機制包括現場工作派任流程、監督機制、主管間之工作倫理等規範不足;就員工擔任檢驗員帶領積點承商工作之現場流程、危險因素告知、防範措施及教育訓練、「師徒養成訓練」等,允應從制度面強化;另就空壓機換油時間以及係由台電員工或積點承商更換之紀錄,均缺乏明確規範,致是否換油難以控管,亦難究作業疏失責任歸屬,制度上顯有未盡周延之處;對於落實預防職場不法侵害之規定,當員工執行職務有遭受不法侵害之虞,或已遭受不法侵害,直屬主管應具敏感度主動積極報請處理,以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等缺失,均應檢討改進。另台電公司認定劉員死亡不符合「因公撫卹」之部分,容再行檢視為宜。
 
2位監委表示,深美變電所維護課主管之間,對於工作之執行、班員管理與協助解決問題方面產生不睦,造成基層員工難以適從或生不滿;維護課如有臨時增加或變更工作,倫理上領班應向課長報告,加以協調並尊重課長意見等有關現場工作派任流程、監督機制、主管間之工作倫理規範不足。
 
此外,空壓機換油係由維護課之領班及班員一起更換完成。技術員雖有相關證照及檢驗員之訓練,惟其內容是否包含空壓機之換油程序與實作、現場危害因素及防範措施等,不無疑義;空壓機換油採「師徒養成訓練」僅止於台電員工本身,並不包括積點承商,劉員被臨時指派帶領積點承商進行該項工作,有可能較不熟稔,當場無法確定現場危害因素、防範措施等,造成工作壓力,就員工擔任檢驗員帶領積點承商工作之現場流程、危險因素告知、防範措施及教育訓練、「師徒養成訓練」等,允應從制度面強化。
 
再者,空壓機換油並無明確規範應如何記錄,換油時間、是否確實註記、紀錄是否完整、亦無法確認係由(台電員工或積點承商)那些人執行,一旦因作業疏失而產生問題時,恐難判明責任歸屬,制度上有未盡周延之處。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施行細則所定之預防職場不法侵害妥為規劃內容,應包含「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等,另依台電規定,當員工執行職務顯有遭受不法侵害之虞或已遭受不法侵害,直屬主管可報請處理。台電除應落實機關之申訴及「同心園地」機制外,直屬主管更應具敏感度,主動積極報請處理,以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