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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12月8日通過監察委員陳景峻、郭文東、張菊芳提案,糾正雲林縣政府採購弊案所衍生未依規定提列廉政風險人員、採購業務與人事差勤管理等各項違失

  • 日期:111-12-09

監察委員:陳景峻、郭文東、張菊芳

本案緣於雲林縣政府地政處重劃科技佐張同輝、技士陳俊秀於106年至109年間辦理多起雲林縣農地重劃區農水路相關工程採購案,本應廉潔自持,詎兩人竟多次收受工程承攬廠商飲宴應酬(含有女陪侍)及金錢賄賂,經檢察官於109年12月22日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雲林地院並於111年5月20日判決有罪。
 
本案行政責任部分,經監察委員陳景峻、郭文東、張菊芳調查後,雲林縣政府於111年7月18日及9月28日分別將張同輝、陳俊秀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於111年10月12日判決張同輝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111年11月9日判決陳俊秀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此外,本案監察委員調查發現,前揭採購弊案發生原因除張同輝、陳俊秀兩人交友關係複雜、法治觀念欠缺、守法意識薄弱,雲林縣政府有下列違失,爰提案糾正雲林縣政府,並請該府議處違失人員:
 
一、雲林縣政府之差勤管理及主管監督不周、未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和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消極處理屬員違失行為,均使張同輝、陳俊秀兩人毫無忌憚收受廠商飲宴應酬及金錢等賄賂。

二、陳俊秀曾於87年間辦理採購案涉嫌貪瀆不法,最高法院並於97年1月判決陳俊秀有罪定讞,雲林縣政府依法核予陳俊秀免職,102年4月陳俊秀經再任用程序回任該府建設局技士職務(後調任地政處),陳俊秀之服務單位竟無任何加強考核或輔導措施,政風處亦未依廉政署「機關廉政風險人員提列作業原則」第3點第1款規定提列陳俊秀為機關廉政風險人員,地政處和政風處未能發揮曾涉貪瀆人員管理及預警功能,雲林縣政府顯有怠失。

三、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及其他有關單位24名人員於109年9月17日至9月19日參加謝厝寮工程承攬廠商舉辦之花蓮農地重劃區「觀摩教育訓練」活動,該次活動實際行程與承攬廠商服務建議書提出之回饋內容不符,實際回饋事項非有利於機關,並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2款、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之虞,核有違失。

四、另該次活動第2日(109年9月18日)晚餐時段,當時承攬雲林縣政府採購案之廠商提供6瓶麥卡倫洋酒招待參訪人員,餐後並有該府員工接受廠商之飲宴應酬(含有女陪侍)招待,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及第8點等規定,嚴重敗壞機關聲譽,應儘速追究相關違失人員之行政責任。
 
再者,本案監察委員調查亦發現,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在採購招標及履約管理過程有許多尚待改進之處,包括應加強承攬廠商資格檢查、工地實地查核及落實竣工確認,不應便宜行事,主計處及政風處應履行採購監辦單位責任,相關單位並應針對張同輝及陳俊秀經手或主驗之採購案辦理專案稽核工作,以維縣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