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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年度巡察行政院 張菊芳委員就「政府如何共同協力防範人頭帳戶之檢討」議題發言

  • 日期:111-12-23

監察院張菊芳委員於今(23)日巡察行政院會議中,代表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針對「政府如何共同協力防範人頭帳戶之檢討」議題,提出司法程序應多強化對脆弱處境者的敏感度,及行為人應訊、送達、報案受理等程序保障議題;同時提醒移民署、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應改進對移工及街友的宣導,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宜評估具體措施,避免民眾的金融帳號成為人頭帳戶,並籲請行政院協助督請各權責機關務須落實其應辦事項,共同發揮防詐機能,以有效遏止人頭帳戶。

一、民眾的帳戶、密碼等遭詐欺集團詐騙、冒用、盜用等,經被訴詐欺罪幫助犯,甚至一般洗錢罪幫助犯,人頭帳戶案幫助犯意的認定衍生爭議,於尊重司法程序偵審核心下,摘述如下:

(一) 最高法院大法庭為解決裁判法律爭議,關於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見解:

109年12月16日作成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統一法律見解「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二) 最高法院關於幫助詐欺及洗錢犯行的見解摘述略以:

1、不宜單憑行為人係心智成熟之人,既具有一般知識程度,或有相當之生活、工作或借貸經驗,且政府或媒體已廣為宣導,即以依「一般常理」或「經驗法則」,認定其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必定成立幫助詐欺及洗錢犯行。

2、不宜「事後」以「理性客觀人」之角度,要求其等於借貸或求職當時必須為「具有一般理性而能仔細思考後作決定者」,無異形同「有罪推定」。而應將其提供帳戶時之時空、背景納為考量。倘提供帳戶者有受騙之可能性,又能提出具體證據足以支持其說法,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應為其有利之認定。

3、應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及行為人個人情況,來判斷其交付帳戶行為是否成立上開幫助罪。

    (詳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判決)

(三) 法制修正尊重立法及權責機關:

  提供人頭帳戶者之論斷,實務上見解分歧,本院諮詢或座談的專家學者多認得以立法方式解決,法務部目前已提出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從事第2條所列之行為者(即洗錢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有專家學者提出相關修法意見。以何種立法方式為妥,尊重立法及權責機關。

二、司法程序應多強化對脆弱處境者(如智能障礙、自閉症、外籍移工、街友等)的敏感度

對於處於脆弱處境之人頭帳戶案被告,司法程序應審酌外籍移工因語言理解能力可能對我國政策宣導或法令制度較不熟悉而觸法、街友因經濟弱勢或生活型態而易為詐騙集團誘騙、智能障礙或自閉症者不能因其有日常對話之陳述能力,即遽認具備一般人的智識程度及辨識能力,於尊重個案檢察官偵查核心及法官獨立審判的前提下,強化對脆弱處境者的敏感度,以維護弱勢人權。

三、行為人應訊、送達、報案受理等程序保障議題

有些街友成為人頭帳戶案的被告,因居無定所通常無法收到訴訟文書致影響其訴訟權益,衛生福利部應依權責轉請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提供街友服務時協助轉送政府文書,警察機關、檢察署及法院在送達訴訟文書時亦應注意。

四、移民署、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對移工及街友之宣導應改進

(一) 外籍移工抵達我國後通常會有申辦行動電話、金融帳戶的需求,司法實務上時有發生其所申辦的電話、帳戶被詐騙集團不法利用的案例,移民署於其入境及勞動部於其在我國停留期間應加強對外籍移工以其能理解的語言、文字或圖示加以宣導,以避免其所申辦的電話、帳戶被詐欺集團利用為犯罪工具。

(二) 有些街友成為人頭帳戶的被告亦時有所聞,衛生福利部應依權責轉請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協助加強宣導其所申辦的電話、帳戶勿被詐欺集團不法利用。

五、 金融機構於提醒申辦客戶及宣導尚有不足,金管會宜評估具體措施,以免民眾的金融帳號成為人頭帳戶

(一) 為強化客戶印象並落實行員提醒,金管會宜評估具體措施或作為,以提醒開戶民眾切勿任意將存摺及提款卡交付他人使用或外流密碼,以免遭詐騙集團不法利用而衍生法律責任。

(二) 金管會應加強透過各種管道、方式或與其他機關合作宣導法令及讓民眾更有感的案例等,使交付帳戶者了解到交付後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及賠償責任,而有效遏止人頭帳戶的產生。

行政院或機關首長回應摘要:

一、內政部花敬群代理部長:
內政部將持續強化對脆弱處境者的宣導,以落實相關阻詐機制。

二、法務部蔡清祥部長:
法務部已研議修正洗錢防制法,並對脆弱處境的被告給予訴訟程序之便利。

三、勞動部許銘春部長:
勞動部將透過入境講習等各種管道進行法令宣導,並要求人力仲介機構配合,避免損及移工權益。對於一般求職民眾,則以經費補助各地方政府實施防範詐騙措施。

四、 衛生福利部薛瑞元部長:
目前已有協助轉送政府文書予列冊街友,及陪同出庭應訊等措施,並請各地方政府社工人員於關懷訪視街友時,提醒妥善保管證件、存摺及提款卡。

五、金管會黃天牧主任委員:
金管會已歸納各類銀行異常交易帳戶態樣提供金融機構參考,現行銀行公會防杜人頭帳戶範本,則規定金融機構應於營業場所或利用電子看板進行防詐宣導,並表示明年3月底前將全面實施銀行存摺加註警語。

最後,行政院蘇貞昌院長對於本院提出的寶貴意見表示重視,並特別責成羅秉成政務委員率相關部會研議加強對脆弱處境者的保護,積極防範人頭帳戶,以落實行政院111年7月訂頒之「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從「識詐、堵詐、阻詐及懲詐」4大面向,系統性解決詐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