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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委託台開公司辦理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二期開發案,未能有效掌握資金專戶使用情形,致開發資金遭台開公司逕自轉出,13億4千萬元,造成該府重大損失,監察院糾正臺中市政府

  • 日期:112-02-14

監察委員:施錦芳、鴻義章、蕭自佑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12年2月8日通過監察委員施錦芳、鴻義章、蕭自佑所提臺中市政府辦理臺中精密園區二期開發資金遭台開公司轉出新臺幣(下同)13.4億元案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針對臺中市政府之怠失予以糾正並促請檢討改進;另請經濟部就政府委託民間開發工業園區、產業園區一再引發爭訟情形,研議肇因與癥結,確實檢討制度面或法規範有無精進強化或改善之處。
 
監委施錦芳、鴻義章、蕭自佑調查發現,臺中市政府委託台開公司辦理精密園區二期開發計畫,為管理各項資金收支,雖於「臺中市政府委託開發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二期計畫契約」中,明文要求該公司必須設立專戶,然竟未確實查核專戶實際設置情形,且對於台開公司設置多少專戶數及專戶之帳號為何,均無法掌握,契約規範形同具文,終致發生開發資金遭台開公司陸續轉出之違失,該府顯缺乏風險管理意識,且對於契約管理作為鬆散,核有怠失。
 
又,3位監委更進一步深入調查發現,台開公司自88年民營化,97年公股釋出後,營運模式與公營時期已全然不同,臺中市政府未能檢視該公司之營運模式及財務狀況,提升風險管理能量,以有效規避或降低風險發生。本案兆豐銀行與台開公司因精密二期開發案據以簽訂之信託契約已載明台開公司對於信託專戶款項之支用,需先報請臺中市政府備查後,檢附該府核備公文書面,始得指示該行自信託專戶撥付款項。然該府經發局竟對於兆豐銀行函詢有關「台開公司主張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到期不再續行展延,並指示該行將信託專戶賸餘資金轉撥指定帳戶」一節,未能妥適考量開發案尚未辦理結算、專戶管理及後續可能衍生之風險等要項,逕由該府經發局工業科前科長違反分層負責表規定代決府函,以「無意見」函復兆豐銀行,未善盡主管機關職責,致開發資金失去信託專戶之保障,遭台開公司逕自轉出共計13.4億元,造成該府重大損失。
 
3位監委復指出,臺中市政府經發局對於台開公司執行精密園區二期開發計畫開發資金調度及支用,未能建立資金運用控管及防弊機制,資金運用管理之權力均由台開公司所掌握,該府僅能事後藉由查核月報表或仰賴會計師查核報告被動瞭解,除事前無監控防範機制外,該府於知悉第一筆資金轉出、信託契約解除後,竟又未能積極採取有效保全措施,以降低衝擊,任由台開公司陸續轉出6億元及1.4億元資金,而該府竟無力阻止,核有重大違失。
 
此外,監委十分關心政府委託民間開發工業園區、產業園區一再引發爭訟情形,從台開公司承接臺中市政府委託案發生出售土地及建築物之所得超過成本之超額分配爭議、拒絕返還結餘款等爭議情事外,與花蓮縣政府就開發「花蓮樂活創意園區」案發生開發成本結算方式各執立場之爭議,且本院調查發現產業創新條例公布施行後,六都委託民間機構開發存有爭議案件,除臺中市政府外,尚有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亦均與委託開發商發生開發成本認定不同等爭議,對此,經濟部允應研析個案爭議之肇因與癥結,確實檢討有無精進強化或改善之處,避免爭訟頻仍,影響開發進度執行;另因應地方政府提出「協助訂定三方信託契約範本」之建議意見,為利委託開發案件履約管理,後續允待經濟部併予評估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