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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要求教育部儘速解決有關大學系統主席任用資格之爭議,並協助各大學系統於修法後之運作發展。教育部高階主管人員退休再任私校要職仍有利益衝突之疑慮,監察院亦要求教育部正視處理

  • 日期:112-10-13

監察委員:葉大華、蘇麗瓊、蔡崇義

民國(下同)111年7月,輿論批評教育部吳前部長退休後擔任多種職務,且久任臺灣教育大學系統主席,並指訴教育部長年忽視高階退休人員再任私校要職之「門神傳統」;監察委員葉大華、蘇麗瓊、蔡崇義對此立案調查,調查報告於112年10月12日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要求教育部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表示,對於吳前部長卸任後再任私校及人民團體等情形,監察院經銓敘部、內政部及教育部說明認定,因私立學校、人民團體及大學系統不屬於公務人員服務法所稱「營利事業」,且構成要件須「離開前之職務與營利事業有直接相關者」,依現行機關解釋尚難認定違法。

此外大學跨校成立「大學系統」之政策,自94年有法源後,迄今已近20年,吳前部長擔任大學系統主席自101年第一任開始至今已是第五任任期,久任長達十一年為在任最久之大學系統校長,外界相關疑慮尚未化解。
  
監察委員表示監察院過去也曾立案調查大學系統執行成效而對教育部提出糾正,促成教育部104年到111年間持續研議及收集相關意見,終至111年9月教育部為回應各界期待,修正「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下稱大學系統辦法),才明確規範大學系統主席任期及其次數、大學系統經費來源、建立大學系統責信制度等。修法後大學系統主席任期已明文限制最長為8年,未來教育部允應督促各大學系統落實執行。

然而,監察院調查發現,大學系統辦法自始規定「大學系統主席應由系統內學校之『現有人員』兼任」,卻直至本院啟動調查後112年3月教育部方予函釋且要求各大學系統重新釐清現任主席的資格。經清查吳前部長以A大學終身榮譽講座教授身分受聘為臺灣教育大學系統主席一事,竟出現臺灣教育大學系統認為資格符合,A大學卻表示「難認定為學校現有人員」等意見不一致之情形;此後,臺灣教育大學系統改稱吳前部長係以另一所系統內學校(B大學)兼任教授身分獲聘為系統主席,但教育部才發現吳前部長在B大學的兼任聘期並不完整,造成吳前部長是否符合系統主席資格尚有疑義。

監委認為,教育部本應依法監督大學系統,至今卻仍在釐清大學系統主席資格一事,凸顯教育部過去核准臺灣教育大學系統主席人選時,未確實審酌系統所報資料的適法、妥適性,實非周延,且亦導致大學系統相關爭議,因此要求教育部檢討改進。

另就教育部高階主管人員退休再任私校要職疑義,調查報告指出,教育部在107年7月1日至108年8月22日曾建立控管「高階主管人員退休再任私立學校名單」,該名單顯示當時計有17人;其中,再任職務為「校長」有4人、副教授以上教師8人、助理教授3人、講座教授兼校務顧問1人、會計主任1人。可見,教育部高階主管人員退休再任私立學校,多數非屬基層職位。

然於108年8月23日以後,教育部以「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簡稱退撫法) 第77條規定違憲」為由,不再控管「高階主管人員退休再任私立學校名單」,改以「不鼓勵」、「設法降低」之政策立場,採取「增加私校聘用教育部高階退休人員的成本」三項措施因應:限制私立學校使用教育部獎補助款支付再任人員薪資、已領退休金再任人員退撫儲金由私立學校負擔、公教人員保險費由再任人員自行負擔。

對此,監委說,教育部高階主管人員於離職後再赴私校任職,或許不必然違反旋轉門條款,但角色利益衝突可能性仍在,且基於「防止退休再任人員從政府實際領受雙薪、影響新進或年輕教師工作機會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目的,教育部仍應正視處理高階主管人員退休再任私校要職一事。

此外,監委亦訪談國內各大學系統代表人員,聽取大學系統的心聲及建言。監委認為,經教育部104~111年間收集各界意見,傾向支持大學系統設立,加上大學系統辦法於去(111)年9月經較大幅度的修正,大學系統負有公開績效義務,相關實務作業的疑慮及困難,應由教育部與大學共商因應;為引導高等教育正向發展,修法後大學系統面臨發展策略與實務作業變革,應由教育部切實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