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雲林縣臺西鄉鄉長林芬瑩,於任職期間,藉由核發道路挖掘許可等權限,與其配偶共同向廠商收受賄賂,嚴重敗壞官箴,監察院通過蔡崇義、王幼玲、郭文東三位委員提案彈劾

  • 日期:112-11-15

雲林縣臺西鄉鄉長林芬瑩,於任職期間,藉由核發道路挖掘許可等權限,與其配偶共同向廠商收受賄賂,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14日以13比0票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郭文東提案彈劾林芬瑩,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民選地方首長本應清廉自持,致力推動地方建設,為民謀福利,林芬瑩於107年當選臺西鄉鄉長後,竟不思回饋鄉里,反而利用職務權限伺機索取賄賂中飽私囊,敗壞官箴,嚴重損傷國民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廉潔性之信賴。

監委蔡崇義、王幼玲、郭文東調查發現,臺西鄉公所是否核發路權本為林芬瑩職務上行為,然林芬瑩卻製造其配偶為其聯絡窗口及實質影響力之表徵,此由法院調查之證人,包含鄉公所內同仁,均表示在公所行政事項上,林芬瑩之配偶確實都有參與決策,林芬瑩亦向法院表示會詢問其配偶之意見,且林芬瑩知悉其配偶均有聯繫廠商向公所為相關申請事宜,在林芬瑩知悉下,她的配偶和廠商接洽並收取賄款新臺幣560萬元,收賄當日,林芬瑩並目睹他將裝有賄款的紙箱放回車上,此均足以認定林芬瑩以其配偶擔任向廠商索取財物之白手套,藉由核准路權等之權限,向廠商收受賄賂,作為換取路權之對價。

三位委員綜核林芬瑩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且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之行為,依法移送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