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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地區因地理環境限制採行簡易自來水系統,但有水量不足、水質不佳、易受天災損壞及管理維護困難等問題,監察院督促經濟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偕同相關地方政府檢討改進,以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號一般性意見書意旨

  • 日期:112-12-07

監察委員:浦忠成、林郁容、葉宜津

據審計部民國(下同)110年度各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南投縣政府及屏東縣政府為改善原住民族地區用水環境與品質,辦理簡易自來水系統(下稱簡水系統)設施營運管理情形,有設施維護管理未臻完善水、水質檢測不合格率偏高、水權已屆核准年限未辦理展延等情,經本院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審議小組決議,推派監察委員浦忠成、林郁容、葉宜津調查。
 
監察委員浦忠成、林郁容、葉宜津為瞭解原住民族地區簡水系統相關設置及營運管理情形,尤其今年(112年)因杜蘇芮及卡努颱風接續侵臺,對原住民族地區簡水系統造成重創,故偕同水利署、原住民族委員會於災後實地赴南投縣信義鄉、仁愛鄉、屏東縣霧臺鄉、三地門鄉、瑪家鄉等地履勘,並聽取原住民族鄉公所、簡水系統管理人(村長)及部落居民等所面臨之用水困境後,監察委員指出,環境權屬全球力倡之新興人權,水權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號一般性意見書揭示,為不可缺少的人權、人性尊嚴生活的必要條件,且為確保原住民在其祖先土地上的水資源不受到侵害和非法污染,國家應提供原住民資源,幫助其設計、供應和管理水之取得。是以,任何機關皆無以自絕於外,然原住民族地區因地理環境限制,自來水普及率遠低於全國,所採行之簡水系統水源多取自於山澗水,而有水量不足、水質不佳、易受天災損壞及管理維護困難等問題,原住民族地區所有自來水業務已由經濟部主管,對於原住民族地區簡水系統提出下列調查意見,並將督促經濟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相關地方政府檢討改進:

一、依行政院核定「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四期(第1次修正)」,以接引自來水為主、簡水系統則為短期替代方案。經本院實地履勘南投縣、屏東縣原住民族地區鄉公所及部落對使用自來水多表達殷切期盼,尤以部分區域自來水系統係因天災損壞而迄未修復,經濟部允應督同水利署、台水公司積極辦理,原民會、相關地方政府及鄉公所亦須加強與地方居民溝通及作業程序等,俾提供量足質優之自來水。

二、簡水系統之興辦及管理屬地方政府權責,其管理維護由該系統之管理委員會辦理,水利署則補助原住民族地區辦理簡水系統之營運及工程計畫,是該署除應辦理計畫之考核及督導作業外,亦應審視其計畫執行成效及調整政策作為。基於簡水系統補助經費已不足以支應其管理維護、水源不穩定及系統設施易損毀等困境,水利署於本院履勘時已承諾研議納入「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五期(114~118年)」中增加補助經費因應,允應切實檢討辦理。另於本院調查期間,因杜蘇芮及卡努颱風接續侵臺,對原住民族地區簡水系統亦造成重創,水利署、地方政府、所轄鄉公所、管理委員會及部落原住民已進行緊急搶修通水及災後復建工程,殊值肯認,但原住民族地區簡水系統之水源頭取水口至鄰近部落處之蓄水池距離長達數公里以上,且須依地形地貎設置導水設施(輸水管、沉砂設施及基礎、排氣及排砂閥等),極易因大規模災害、道路坍方等因素損壞,另亦將因局部落石、倒木而受損。水利署允應偕同相關地方政府於災後復建工程中,檢討該區域簡水系統之工程可行性或謀求替代方案,減低簡水系統須一再修補或重作成本,同時避免供水中斷情形。

三、原住民族地區簡水系統應具備集取需要原水水量之能力,經本院實地履勘,水源頭多位處偏遠山區,相關設施受環境限制,且因豐枯水期之流量差異致位置變動,故取水設施多以簡易方式集水,再於導水過程或蓄水池前設置簡易沉砂桶槽等設備。然水源頭相關取水設備、沉砂池及過濾設備等攸關取水穩定性及用水品質,因水源的不穩定性,故備用水源(如增設取水口或地下水源)更形重要。水利署允應偕同相關地方政府就簡水系統既有取水水源及其必要設備,檢討其備用或替代水源之必要性、水量水質之可行性、工程及維護管理經費之合理性等面向,研謀對策並檢討改進。

四、南投縣及屏東縣原住民族地區簡水系統水質檢測顯示大腸桿菌群超標問題嚴重,肇因於人為或野生動物排泄物並經蓄水貯存自然孳生,又部落居民對於飲用水加氯消毒後之味道及口感,接受度不高等情所致,惟居民健康安全仍應優於適飲性,水利署允應偕同地方政府積極輔導管理委員會加強水質控管及落實維護淨水處理設備,以提供居民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水源。

五、水利署補助辦理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管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簡水工程新建或改善工程,部分受補助機關確有未依限辦理發包或完工核銷,執行效能欠佳,亟待水利署積極督促相關地方政府及鄉公所切實辦理,以利改善簡水系統設施及維護飲用水衛生暨供水穩定。

六、簡水系統依水利法規定應取得水權,據審計部110年度屏東縣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部分地區水權已屆核准年限未辦理展延,復經本院實地履勘,屏東縣政府業已督促相關鄉公所辦理,惟仍有少數簡水系統仍在申請水權,或考量已進行自來水復水作業故未辦理展延。水利署仍須督促屏東縣政府、相關鄉公所檢討改進,以符法令規範。另有關簡水系統展延使用年限部分,水利署允應檢討相關水權之年限限制,以簡政便民為先並減化行政程序。

七、簡水系統由管理委員會確保各項設備設施正常操作、檢視清理、供水能力與水質正常等事項,水利署雖然辦理簡易自來水相關輔導諮詢服務,然據本院實地履勘南投縣、屏東縣原住民族地區簡水系統,其管理委員會管理人多由村長擔任,須即時解決部落居民用水問題,然仍面臨技術及管理之難處,水利署允應偕同原民會及地方政府正視簡水系統管理委員會運作困境,積極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及輔導宣傳等事宜。

八、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利用水資源,原住民族鄉公所及部落多表達使用自來水之殷切期盼,於接用自來水地區後,原簡水系統則非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之補助對象,然相關系統既已耗費公帑且設置完備,可予以保留並轉為法令所許可項目或供備援使用,至於非屬該計畫補助項目時,原民會或相關機關可偕同地方政府就原住民之實際用水需求及系統保留用途,預為籌謀因應,並協調相關權責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所必須之維護管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