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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有關臺北市政府水利處辦理110-112年度詠○公司承作之採購案,發現該處核有監督寬鬆等情;又該處副工程司方龍乾兼職、經營詠○公司,並涉及貪污;另郭姓站長對採購之疏散門上水封未實地丈量驗收,均有違失,經本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於112年12月19日審議通過,函請該府督導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 日期:112-12-21

監察委員:張菊芳、蔡崇義、王麗珍

監察委員張菊芳、蔡崇義王麗珍表示,臺北市政府水利工程處辦理110-112年度詠○公司承作之採購案,未詳予核對該公司所提供相關資料、未確實驗收或小額採購監督寬鬆等,核有不當,允應妥慎檢討改進,防堵流弊。
 
監察委員亦指出,方龍乾係該處副工程司,亦兼職詠○公司實際出資人(負責人)及隱名股東,並經營該公司領有利潤;方龍乾向李員借用品管證照,使該公司獲得該處已核付之品管費用,並免於罰扣違約金;渠又偽造陪標之庚○公司、亞○公司等廠商之印文;復於發電機油管內塞入膠球,使詠○公司獲得承攬修繕獲利;又偽造不實技術人員名單以符合契約規定,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法令,核有違失。臺北市政府已將方龍乾移付懲戒法院審理,惟仍應注意後續審理狀況,並就肇生違失之原因予以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又指出,郭姓站長應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預約式契約施工作業規定」第6點第3款規定,由詠○公司及會同監造單位於通報單完工後15日內完成「數量丈量」驗收。又按會勘結論:「新店溪3、3-1號疏散門水封,依實作數量辦理結算」,惟郭員確實未到實地丈量,亦未請監造去查驗,致未發現該公司實際上未施工上水封,核有失責,臺北市政府已對郭員予以申誡一次確定,惟仍應就未確實驗收等節,予以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表示,該處政風室早於110年10月接獲方龍乾相關檢舉,廉政署亦已立案,惟因廉政署未善盡督導,反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未指揮督促該處政風室續行調查方龍乾相關違失情事,造成錯失多方調查方龍乾相關違法事證之機會,甚或機先防堵方龍乾不法違害該處情事,而仍有賴調查局偵辦始得糾錯,相關作為殊欠妥適,應予檢討改進,俾提升機關內部政風機構成效,函請廉政署研處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