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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籃球聯賽之禁賽條款涉干預學生參賽權 監察委員葉宜津、葉大華、鴻義章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12-12-28

監察委員:葉宜津、葉大華、鴻義章

臺北市開南高級中等學校葉姓學生在國中籃球聯賽(JHBL)出賽前,經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下稱高中體總)函知資格不符,需面臨1年禁賽,遭剝奪參賽權益,監察委員葉宜津、葉大華、鴻義章特予關注,申請自動調查。

據訴高中體總陳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備之競賽規程,訂有限制學籍之禁賽條款,系爭禁賽條款係為防杜國中、高中學校球隊間惡意挖角球員,按規定球員在上學年有獲得學校登錄,高中轉學後就須禁賽2年,國中則不能出賽,直到101年度方放寬成1年。惟該條款處罰對象只針對被挖角之學生,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以轉學作為限制選手參賽權是否符合憲法及教育基本法,教育部體育署核備系爭規定引起爭議。

究事件始末及相關競賽規程制定過程及實施結果是否合理?又對學生球員之生涯發展產生何種影響?教育部體育署核備之禁賽條款有無牴觸憲法、CRC及教育基本法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均有深入調查瞭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