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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義遺址之保存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所明定之轉型正義任務,現行不義遺址仍存有維護管理不足等問題;且「不義遺址」名稱,臺南市政府以「人權歷史場址」稱之,實更為妥適。監察院函請行政院應儘速完善落實不義遺址保存之相關作為,並應儘速完善不義遺址保存之相關法制規範,俾利保存不義遺址轉型正義任務之永續推動

  • 日期:113-01-17

監察委員:范巽綠

106年12月27日制定公布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明定「不義遺址之保存」為轉型正義任務之一。促進正義轉型委員會並於110年公告審定二二八事件不義遺址25處,111年公告審定白色恐怖不義遺址17處。111年5月27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正,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解散後,行政院成立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其中有關「保存不義遺址」事項,交由文化部承接。惟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公布迄今已6年,政府機關對於已公告或潛在不義遺址之調查研究、保存和修復再利用等事項之實際推動保存相關作為,實有不足。監察委員范巽綠爰申請自動調查,經函請文化部說明及調閱相關資料,並赴花蓮、桃園、高雄、新北市及臺南實地履勘已公告及潛在之不義遺址,並諮詢相關專家學者後,完成調查成果,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13年1月11日審查通過調查報告,調查意見函請行政院督促所屬研議檢討。

監委范巽綠指出,不義遺址之保存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所明定之轉型正義任務,經實地履勘部分縣市已公告及潛在之不義遺址,其中臺南市政府對於臺南市之不義遺址,自107年起逐年進行四期「臺南人權歷史場址調查計畫」,完成含括促轉會公告及潛在不義遺址在內共79處(人權歷史場址)之調查研究成果,對於不義遺址之維護管理相對較為完整,如規劃湯德章正義與勇氣之路等,並沿途設置紀念地標,以及QR code,可在網路上的TGOS(內政部地圖協作平台),找尋臺南佇足地點,即可自助式情境導覽,Podcast(網路廣播)語音講述各人權歷史場址故事,結合新興科技及媒體,促進跨世代理解與參與。此外,臺南市文化資產保護協會理事長曾國棟及社團法人臺南市湯德章紀念協會理事長黃建龍等民間人士,集結民間力量,募資投注於文化資產及人權遺址之保存維護,建立民間與政府合作之良好範例,用心及成果殊值肯定。

目前對於不義遺址之保存,仍存有:私有所有權人反對「不義遺址」名稱及登錄文資(歷史建物)、不義遺址現場欠缺標示講解、不義遺址維護管理不足、現有程序難以處理私有產權等問題。而對於現有64處未審定之潛在不義遺址,文化部規劃依公有、私有產權歸屬及建物或有、無遺構分四批進行調研與送審,惟64處出現現況說明有誤情形,且其來源為何?又其處理之先後順序是否妥適?仍有待詳予檢視。另有關不義遺址保存維護之補助情形,自107年迄今僅有高雄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雲林縣政府、桃園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等六縣市申請,且文化部編列之補助預算每年僅約230萬至540萬之間,實有不足。行政院允應督促相關主管機關妥予研議,儘速完善落實不義遺址保存之相關作為。俾透過不義遺址空間保存、歷史記憶重建與再利用規劃,轉化成為全體人民之集體記憶及法治教育之場所,建立更全面的識別、詮釋與紀念機制,促進跨世代參與,邁向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轉型正義主流化之目標。

監委范巽綠並指出,有關不義遺址保存之法制規範,攸關保存不義遺址轉型正義任務之永續推動,俾促進還原歷史真相、反省歷史記憶。本院諮詢專家學者,學者指出《轉型正義》一書作者Ruti Teitel,2019年來到台灣時,提到不一定要使用『轉型正義』這4個字,很多國家使用『轉型正義』一詞上都遇到許多問題,很多民眾一聽到轉型正義都很反感。因此,我國可思考不一定要直接用「不義遺址」這四個字。例如,德國是用Vergangenheitsbewältigung,許多人將它翻譯為「克服過去」或「超克過去」,英語文獻裡面也有dealing with the past,「面對過去」。南非是用真相與和解委員會(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韓國是用特定事件,例如「五一八事件特別調查委員會」、「疑問死調查委員會」等。世界各國很少有國家直接使用「轉型正義」這個用語。轉型正義的工作主要是瞭解和揭露真相,讓社會記取教訓,避免未來重蹈覆轍(never again),社會理解才能開啟和解的可能性。但正義就會有定義另外一方為不正義意涵,說人家不義,對方當然無法接受。如桃園市蘆竹區之「徐厝」國防部保密局桃園感訓所),40年至58年被當時國防部保密局徵用為關押場所,其後代家屬即難以接受被指為「不義遺址」。因此,可以用如「人權侵害事件的發生地」、「威權歷史遺址」,或「人權歷史遺址」,較為妥適。另,新北市土城區原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對於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滿前2年之「叛亂犯」實施補強教育,強制思想改造,是世界少見的思想教育改造場所,如曾遭關押於此的男性包含柏楊、歐陽劍華、陳烈、洪武雄、陳欽生、周順吉、盧修一等人,女性如崔小萍、徐美、梁全惠、陳菊、呂秀蓮、張溫鷹等人,當年所使用之營舍多已不存,對於其無遺留構造物之歷史場域,亦思考空間保存、歷史記憶重建與再利用規劃之呈現方式,轉化成為全體人民之集體記憶及法治教育之場所。

又以張七郎父子三人遭槍殺、掩埋、屍體移至墓園及其故居為例,實為一完整之「人權歷史場址」,可規劃為花蓮縣人權教育之重要園區,中央及地方政府更應扮演主動積極之推動協助角色,而非家屬前來申請給予補助。另必要時政府機關得比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方式,透過適當程序(如容積移轉、徵收、協議價購等補償方式)取得私有不義遺址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以確保主管機關能持續推動不義遺址之保存和修復再利用等事項。且「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應包含「其具有歷史價值與轉型正義教育意義之受害者相關紀念場域(如花蓮張七郎父子墓園及其故居、台南湯德章故居、台北市天水路施江南醫師遭強迫失蹤之四方醫院……等地)」,因此有關不義遺址之定義,應予以擴大明定。對於「不義遺址」之用語、範圍等提出相關建議意見。行政院允應督促相關主管機關妥予研議,儘速完善不義遺址保存之相關法制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