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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有關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於104年至109年間,不當向消防人員追繳或停支主管加給及危險加成等津貼,損及消防人員法定俸給權利,促請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檢討改進。另要求銓敘部、人事總處及內政部積極通盤檢視消防人員之主管加給、危險加給及危險加成之相關法律、法規命令及函釋,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或對公務人員之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 日期:113-01-19

監察委員:葉大華、浦忠成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113年1月16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浦忠成所提調查報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下稱中市消防局)自104年至109年間停支主管加給、108年至109年間停支危險加成,係自行透過會議及內簽,限縮解釋行政院及內政部相關函釋,有違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7條,以及「消防、海巡、空中勤務、入出國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下稱「消防人員危險加給表」)附則7:危險加成得按原支等級支給數額最高加七成支給等相關法令,損及消防人員法定俸給權利,核有違失。另要求銓敘部、人事總處及內政部應積極通盤檢視,歷年來有關消防人員之主管加給、危險加給及危險加成之相關法律、法規命令及函釋,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及大法官解釋之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或對公務人員之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以保障消防人員之俸給權益。

監察委員葉大華、浦忠成指出,中市消防局於103年以前,主管人員公假進修及受訓超過1個月期間主管加給均照常支給,惟該局於104年至107年間,考量消防機關因勤務性質之特殊性與一般行政機關業務性質差異甚大,若因訓練、進修或支援離開本職達一定期間,被視為未實際負領導責任。故該局自行審認參加訓練超過1個月之消防人員,未實際負本職主管職務之領導責任,停止支領主管加給。然超過1個月受訓之主管加給停支情形卻有不一,同種訓練於不同年度均舉辦,有部分年度主管加給停支,另有部分年度則照支,有違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1條有關給假期間加給照常支給之規定,亦無為何以1個月為停發之依據及理由,造成同仁對何種進修及受訓情形須停支主管加給無所適從

嗣因消防署107年10月12日函釋,中市消防局遂於108年1月25日召開「研商該局消防人員訓練進修期間待遇核發原則」會議及108年2月14日內簽決議:全時進修者,停支主管加給;受訓期間逾3個月以上,停支主管加給。上開停支主管加給係該局自行限縮解釋內政部107年10月12日函釋,有違相關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經陳訴人向該府人事室指正消防局所作成相關待遇處分有違誤,該局遂於109年12月14日、110年11月12日簽准補發104年-109年共計31人主管加給。詢據行政院人事總處,有關警察人員主管加給之支給,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並未明文規範,自宜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故該局自104年至109年間停支主管加給,認事用法均有違誤,損及消防人員俸給之法定權益。

監察委員另指出,中市消防局自108年至109年間也停支危險加成。該局於108年1月25日召開「研商該局消防人員訓練進修期間待遇核發原則」會議及108年2月14日內簽決議:全時進修期間,不得支給危險加成;離轄參加訓練超過1個月以上,危險加成停止支給、本轄超過3個月受訓以上,內勤人員改支第三級,外勤人員改支第二級。然上開停支危險加成係該局自行限縮解釋內政部107年12月28日、109年7月28日函釋,有違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7條、「消防人員危險加給表」附則7:中市消防局得按原支等級支給數額最高加七成支給等法令。該局遂於109年12月14日、110年11月12日簽准補發108年-109年41人之危險加成津貼。詢據銓敘部,依地方制度法第85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員工給與事項,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相關中央法令辦理。該局停支危險加成津貼,也損及消防人員俸給權益。

另調查報告也指出,台中市消防人員108年1月1日以後之主管加給、危險加成之停發,係依中市消防局108年1月25日召開「研商該局消防人員訓練進修期間待遇核發原則」會議決議及108年2月14日內簽辦理,該局前人事室主管等人未諳法令辯稱:係依法行政,不認為有抵觸法令,沒有違法苛扣云云。然經查其於消防署函釋後採限縮解釋,未認知有違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防人員危險加給表」附則7等法令,致損害消防人員俸給之權益,衍生後續補發與否之爭議,並引起媒體報導、臺中市議會質詢、中市消防局人事室以刑事提告同仁等行政溝通成本,應予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