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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西海岸突出現多具不明浮屍,監察院調查發現為越南籍偷渡客於疫情期間集資購船,經人蛇仲介協助自中國福建沿海自駕直航偷渡來台,卻不幸遭遇海難。惟近五年我國境內查獲偷渡外來人口高達1,128人,又以越南籍為大宗,且多為曾在臺工作之失聯移工。偷渡集團突破我國海域及岸際巡防成功入境情形相對嚴重,海巡署、移民署、警政署等執法機關未能有效防制偷渡,將成人口販運黑數及治安隱憂。監察院促請行政院正視移工政策失衡衍生之偷渡問題,並督促各機關強化橫向聯繫,積極向上溯源,充實相關偵蒐人力及裝備,並力促越南政府正視,共謀改善之道

  • 日期:113-01-26

監察委員:葉大華、浦忠成

去(112)年2月27日至4月7日在臺灣西部沿海地區陸續發現24具不明海上(岸)浮屍事件,監察委員葉大華、浦忠成對此立案調查,調查報告於113年1月16日經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查通過,將促請行政院督導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勞動部、法務部、農業部漁業署確實檢討改進,並審慎研議如何透過政府整體力量,促使越南政府正視其國民偷渡問題,共同謀求具體改善之道

監察委員葉大華、浦忠成指出,案發時海巡署於接獲越南籍人士偷渡情資後,成立專案進行搜救;法務部同時指示高檢署召集相關機關成立「岸際浮屍聯繫平台」,指定臺南地檢署負責偵辦。上開浮屍確認身分者計23人,其中10名為越南籍人士,死因均為溺斃,無他殺之嫌,其他13具大體為本國籍,經判定為輕生或意外落水死亡,另有4名偷渡客行蹤不明,已由臺南地檢署發布通緝

調查發現,該起悲劇係因14名越南籍人士於112年2月18日集資自行駕船偷渡來臺,因氣候不佳導致船隻翻覆罹難,查無我國人民涉嫌接應、安排偷渡或人口販運等情事。惟人蛇集團在疫情期間為規避查緝,除了將偷渡客夾藏在漁船暗艙偷渡來臺,另又發展出由偷渡客購船自中國福建沿海,自駕直航搶灘登陸之「自助式偷渡」模式。相較於近5年來(108年迄112年9月)海巡署破獲7件海上偷渡案件,查獲偷渡人數195人(未含本案14名偷渡客),同一期間在我國境內查獲的偷渡外來人口高達1,128人,足見偷渡集團突破我國海域及岸際巡防,成功入境的情形相對嚴重

調查報告指出防制偷渡案件涉及跨機關權責,惟其中近海及岸際巡防形塑之「三道監偵幕」,監察院調查發現於人員配置及裝備補給皆有不足,影響查緝偷渡之成效。此外海巡署自109年迄112年2月浮屍案發生前,未就查緝海上偷渡案件提報行政院「查緝走私偷渡聯繫會報」強化橫向連繫,而各查緝機關對於海洋委員會有關建立情資連繫平臺之建議,以有違偵查不公開原則為由加以反對,顯然忽視人蛇集團源源不斷偷渡大批越南籍人士來臺,及結合在臺的越南社群團體,形成跨國分工網絡等犯罪模式,未來恐發展為人口販運路線或形成國安顧慮。針對海巡署、移民署、警政署等執法機關未能有效防制偷渡,查緝績效不彰,監院促請行政院強化各機關橫向聯繫,積極向上溯源,並充實相關偵蒐人力及裝備,以壓制人蛇集團氣焰。

調查報告另指出,本件海上浮屍案之14名越南籍偷渡人士,經移民署查核發現,其中13人分別有逾期停留、非法工作及失聯移工等紀錄,7人有偷渡來臺紀錄,可見越南偷渡者多為曾在臺工作之失聯移工。探究其等何以鋌而走險,再度偷渡來臺的背後原因,除了為償還積欠之債務及親人團聚、維繫感情關係等議題外,其根本原因涉及我國勞動市場供需不平衡等諸多因素。惟近年來勞動部與海巡署、移民署對於如何減少偷渡誘因,基於各自立場,意見分歧,並無共識

監察院審酌認為,越南籍人士偷渡猖獗是我國移工政策失衡所衍生的現象之一,而歸納移工逃跑打黑工的原因,監察院相關通案性調查指出,不外乎高額仲介費用的債務拘束、合法工作的薪資待遇低、勞動條件不友善、產業缺工導致黑工薪資水漲船高等複雜的因素。加以移民署人力嚴重不足,導致其查緝能量不佳,形成失聯移工「邊抓邊跑」、「越抓越多」的情形。查緝機關亦指出,臺灣特定產業缺工情形嚴重,且來源國有限,間接形成高風險的偷渡案件。行政院允應正視移工政策失衡衍生之偷渡問題,速謀改善之道

監委另指出,越南籍偷渡人口居高不下,與在臺越南社群具團結排外特性且已形成相當規模,並發展出地下匯兌及仲介等協力網絡等因素有關。警政署雖澄清目前外籍移工在臺犯罪活動均為個別零星犯罪,尚未發現發展為犯罪組織或集結串聯國內幫派從事不法活動等情,但不能排除潛藏的色情媒介、地下仲介及人口販運等問題。詢據諮詢專家學者亦指出:政府應重視偷渡人口與潛藏之色情、地下仲介及人口販運的整體關連性,偷渡者入境後,犯罪集團基於勞務剝削或性剝削等目的,透過犯罪網絡媒介黑工或性交易,形成治安隱憂及人口販運問題。移工在台人數已高達近75萬、失聯移工人數已達8.5萬,移民署執法人力仍未隨移工引進人數同比例增加,執法人力疲於奔命查處失聯移工,嚴重排擠對於外來人口之人流及安全管理職務,行政院實應及早因應移民署人力不足的困境,速謀改善之道。

監察委員表示,近5年來海巡署破獲7件漁船載運偷渡犯案,除現場逮捕之船長及船員外,並向上溯源緝獲幕後策劃者及犯罪集團成員。但法院對於人蛇集團的判決多介於有期徒刑4至8個月,且漁政主管機關知悉漁船涉及偷渡,在刑事偵查期間,受偵查不公開之限制,難以取得相關事證進行調查裁處雖非無據,惟均待法院一審判決始進行裁罰,自查獲漁船偷渡犯行到裁處漁政處分,往往長達1、2年,人蛇集團又利用此空窗期間繼續作案,難有嚇阻作用。本案調查期間,入出國及移民法已修法加重人蛇集團及偷渡者刑責,法務部宜強化訴追意圖營利及首謀之人蛇集團成員;海巡署及漁業署亦應加強橫向連繫,儘速在檢察官起訴後裁處相關漁政處分,漁業署宜審酌海巡署所提建議,提升裁罰速度並加重裁罰額度,從速扣船、扣照及加長扣船、扣照期間,並落實相關驗船作為,杜絕船隻改造密窩、密艙,以收嚇阻偷渡之效。

調查報告指出,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及兩公約揭示人人皆應享有生命權、生存權、不受酷刑、奴役、歧視的基本人權。越南籍偷渡客雖不涉及難民身分,但不可忽視跨國剝削及海上悲劇所衍生之人權侵害。本案為貧窮國家人民為追求生存衍生之現象,而我國採取嚴格的移工控管政策,嚴格控管移工名額、來臺工作的期限及跨業轉換,加以越南當地的仲介費用過高、臺灣非法勞動環境優渥,更推升國境管制風險及境內移工的管理成本

越南移工對我國法令遵守程度不足、失聯比率過高、偷渡情形泛濫等情,本應由越南政府負起責任,但該國政府對於跨國執法合作及情資交流的態度消極,無異漠視其人民之權益。目前僅由海巡署、移民署單獨與越南海防部門或入出境管理局對口協調遏阻非法偷渡,屢遭困難且難有進展。查緝機關建議將防制偷渡提升為與越南勞政單位談判的重要議題,採包裹式國對國的談判策略。行政院允宜審慎研議如何透過政府整體力量,促使越方正視並共同謀求具體改善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