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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監察院糾正南投縣政府處理劉育成校長性侵害性騷擾學生等案,監委重申:政府機關應深切檢討教育人員知悉校園性別事件之通報處理及監督機制、究責相關失職人員,正視妥處被害人平反及補償措施。

  • 日期:113-03-25

監察委員: 葉大華、王麗珍、張菊芳

針對有關「南投縣一所國小校長涉嫌長期性侵女學生案遭監察院彈劾,南投縣政府強調未隱匿與失職」一事,監察院今(25)日發表聲明,說明如下:

一、 監察院糾正南投縣政府,主要理由有二:

1.   早有多名資深教育人員對於行為人劉育成疑涉校園性別事件知情未報,師師相護之包庇文化與校園結構,致案件被延宕揭露及處置,凸顯南投縣政府對教育人員落實性別事件通報處理之監督機制長期嚴重失靈。

2.   南投縣政府未依據教育部107年7月6日臺教學 (三)字第1070092513號函釋啟動相關機制討論處理暫時停止劉育成校長職務之可行性,導致劉育成於調查期間衍生干擾調查情事,遲至監察院112年9月7日糾舉劉育成之後,才於同年9月16日暫時停止劉育成校長職務。

二、 南投縣政府對監察院之糾正意見容有誤解:

南投縣政府於監察院通過糾正案後,指出教育部112年7月5日函復該府,認為校長停止職務似已逾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例示規定之範圍,建請非以暫時停止其職務方式辦理,方符合法律保留及文義與體系解釋例示規定之範圍,故未將行為人劉育成校長停職云云。

惟查,112年8月16日性平法修法前,固然無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調查期間停職停聘之明確規定,但教育部107年7月6日即有函釋,南投縣政府可由負責校長人事業務的權責單位循相關機制討論暫時停止劉校長職務之可行性,或提請性平會討論對劉校長執行相關必要處置;南投縣政府於本案112年6月間遭揭露時,僅命劉育成請假,劉育成請假期間持續指揮校務、干擾調查、意圖聯繫被害人、透過民代施壓等,該府亦於112年6月15日、19日以及8月2日三度行文告誡劉育成。

前述南投縣政府之作為,僅係等待112年8月16日新修性平法施行,無助落實性平法「減少行為人與被害人接觸、維護校園安全及保障學生受教權」之立法目的,遂由監察院糾舉劉育成。另,劉育成在112年9月16日正式暫時停止職務之前的行為,並引起檢調機關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聲請收押禁見迄今。

三、 監察院促請教育部、南投縣政府應正視校園師師相護之校園包庇文化並切實檢討改進:

南投縣政府於去年六月組成605專案小組全力清查,殊值肯認,惟本案凸顯出校園性別事件背後眾多受害學生求助無門的包庇文化,政府應亟思如何阻斷校園性侵害的共犯結構,權責機關更應深切檢討;監委們呼籲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正視檢討並追究相關人員失職責任,並攜手研議被害人平反及補償措施,以符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