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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菲律賓代表處知悉職場性騷擾時,未能依法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監察院提出糾正,以確保性別友善的職場環境

  • 日期:113-06-03

監察委員:紀惠容、王美玉、葉宜津

前駐菲律賓代表處簡任第14職等大使徐佩勇,身為駐外機構館長,原本應營造性別友善的工作環境、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竟然在民國(下同)111年12月7日至112年3月22日利用公務上的權勢及機會,多次性騷擾菲律賓駐處乙女,讓乙女感到非常不舒服、沮喪、恐懼、憤怒,甚至因此長期失眠,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也嚴重影響國家及外交人員的聲譽及形象。
 
監察院在113年5月全票審查通過監委紀惠容、王美玉、葉宜津對徐佩勇提出的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接著並通過調查報告,糾正外交部,並請外交部議處菲律賓駐處違失人員及加強宣導與教育訓練。
 
糾正案文並指出,112年4月間外交部從國安系統得知徐佩勇疑涉職場性騷擾事件後,前部長吳釗燮4月11日立即要求徐解職返臺,但之後外交部並未依規定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再者,本院接獲陳情,內容明確指出徐佩勇對乙女有言語及肢體性騷擾行為,駐菲律賓代表處相關人員也已知悉,因此在112年4月27日函請外交部查明處理,外交部雖立即指示該駐處提出說明,但菲律賓駐處卻避重就輕,只陳報本案是徐佩勇有些言語上誤會造成乙女心有不悅;外交部則以未接獲申訴為由,仍未啟動調查並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直到112年6月9日匿名人士在PTT爆料,甚至揭露被害人的姓名及照片,並經媒體引用報導,外交部始著手積極處置,確實有違失。
 
3位監委指出,雇主依法有防治責任,並於知悉有性騷擾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而菲律賓駐處陳姓秘書為辦理性騷擾防治業務及受理申訴的專責人員,卻欠缺相關教育訓練。其次,在112年6月29日乙女提出申訴前,陳員於111年12月間早知乙女遭受性騷擾,也知道徐佩勇對乙女說出「胸部漂亮」,卻消極處置,自認111年12月22日徐佩勇已道歉,乙女也接受道歉,此事已結案,致使乙女持續遭受徐佩勇性騷擾。直到112年3月22日乙女再也無法忍受,但又擔心該駐處無法公平處理,於是請求我駐外的1名國安人員協助舉報。
 
本案爆發後,外交部雖陸續辦理宣導及教育訓練,陳員也有參與,卻毫無自省檢討,在本院詢問時還強辯:「當妳有聽到時,馬上就跑去跟當事人直接面對面地談論嗎?」「請問法令有寫得很清楚要馬上立即啟動調查程序嗎?」「是不是在當天晚上馬上就要跟當事人講:『對不起,妳是不是被性騷擾了?』」凸顯外交部的宣導及教育訓練成效不足,也有疏失。
 
紀惠容、王美玉、葉宜津另發現,外交部為防治性騷擾行為、提供友善的工作環境,雖訂有防治及申訴調查處理規定,並在外派人員行前訓練、館長赴任簡報或返國述職等場合與時機,重申相關規定,也多次行文宣導及函請駐外館長宣達防治事項與申訴措施;但徐佩勇任駐菲律賓大使期間,身為館長,非但未能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竟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多次對乙女性騷擾。此外,外交部基於近來駐外館處發生多起性騷擾事件,雖已再辦理宣導及教育訓練,卻未能追蹤掌握外館相關人員實際參與狀況與學習成效。以上均凸顯外交部防治宣導與訓練仍有加強精進之空間,應予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