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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111年度鉅額虧損2,265億元,未有效向社會大眾反映供電成本及鉅額虧損主因,實有怠失,監察院函請台電及經濟部確實檢討改善

  • 日期:113-07-17

監察委員:賴振昌、田秋堇

監察委員賴振昌、田秋堇自動調查台電公司111年度鉅額虧損2,265億元、累積虧損達到2,063億元案提出調查報告表示,台電公司111年度鉅額虧損主因係臺灣電力結構8成電源為火力,且97.3%發電燃料仰賴進口,受111年初俄烏戰爭爆發國際燃料價格急遽飆升影響,致當年度發購電燃料成本大增為6,166億元,是前(110)年2,924億元兩倍以上。然該公司遲未實施標準成本制,未能透過標準之設立與差異分析,公開損失之所在、並追究差異之原因,以致難以有效向社會大眾反映供電成本及鉅額虧損主因,實有怠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提案函請台電及經濟部改善並妥慎研謀有效配套方案。

監察委員指出,111年因國際燃料價格大漲致電業虧損,台電公司並非特例。無論電源結構是核電占比高的法國、韓國,亦或跟臺灣一樣以火力發電為主的日本等國亦有類似狀況。另我國因躉購費率較高之離岸風力陸續完工,加入併聯發電數量增加,致台電公司民營風力購電單位成本近年大幅上升,惟據112年8月國際再生能源總署(IRENA)發布最新全球綠電發電成本報告,再生能源隨著技術進步,其設置成本已逐漸下降。況且我國未來隨再生能源持續增加,由國外進口能源占比可望下降,可提升能源自主,並降低對化石燃料的依賴,減緩國際燃料價格波動對電價衝擊。查該公司111年度再生能源購電支出計589億元,僅占總支出6%,並非該公司虧損主因,然而再生能源購電近來成本逐年上升,一再造成外界誤解,足見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對外說明澄清不力,尚待加強。

二位監察委員認為,電價費率調整依法需經審議會決議,然因考量對民生物價之衝擊,一向難以完全反應台電公司售電成本,雖曰此乃國營事業負有承擔政策任務之責任,但亦導致該公司經營未符「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力求有盈無虧之企業經營原則,111年底帳列累積虧損達2,063億906萬餘元,已逾實收資本額3,300億元之二分之一,引發外界質疑公司經營效能欠佳,斲傷該公司基層員工之辛勞付出及政府形象,實有未妥。

監察委員調查亦發現,台電公司重大投資之資金需求多數仰賴舉債籌措,債務總額逐年攀升,111年度負債比率94.52%,預計113年底負債比率達97.25%,財務狀況呈現持續惡化趨勢,利息費用居高不下,以111年度利息費用205.78億元,換算平均每度供電需負擔0.0833元,約占售電價格2.7246元之3%,亟待經濟部及台電公司積極研謀有效改善財務結構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