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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辦理果菜市場拍賣場新建工程, 迄未完工啟用,監察院糾正花蓮縣政府

  • 日期:113-08-07

監察委員:陳景峻、郭文東、蕭自佑

花蓮縣政府鑑於既有市場建築設備老舊、空間容量有限、動線不符需求及停車設施不足影響交易量,為提升果菜市場營運績效,辦理花蓮縣果菜批發市場拍賣場新建工程,107年4月20日決標,契約金額新臺幣1億796萬元,同年7月30日開工,預定於109年6月底完工。惟該府未本於果菜市場主管機關及拍賣場新建工程主辦機關權責,針對廠商歷次所提變更設計及工程窒礙難行之處,積極處理;對於工程竣工之認定所生履約爭議,自始至終未確實深入瞭解爭點,協助花蔬合作社周妥履約管理。且該府明知花蔬合作社不具專業採購能力,亦未置採購專業人員,卻未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任令花蔬合作社嚴重誤解政府採購法,將工程進行中的「估驗」與「完工後之正式驗收」混為一談,拒不計價付款,復以「缺失改善」為「竣工」之要件,以申請「使用執照」之竣工查驗標準作為「竣工」標準等,嚴重誤解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致終止契約、調解不成立、民事訴訟,已較預定完工日期落後4年,迄未完工,且尚待另籌經費善後,均有嚴重違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族群委員會113年8月7日通過3位監委所提調查報告,並糾正花蓮縣政府。
 
調查委員陳景峻、郭文東、蕭自佑於糾正案文指出,花蓮縣政府未依花東基金補助計畫管考作業準則所訂,針對廠商歷次所提變更設計及工程窒礙難行之處,本於果菜市場主管機關及拍賣場新建工程主辦機關權責,主動召開檢討會議,確實督導非屬工程專業之花蔬合作社積極處理。嗣經農委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亦認縣政府尚不知自己在工程三級品管制度架構與運作機制中應扮演之角色,且亦未善盡主辦機關對工程品質與工進管控責任,就執行進度落後及施工品質缺失具體檢討及研謀改善決策,並據以落實執行。花蓮縣政府對於工程竣工之認定所生履約爭議,雖召開3次會議討論勘驗暨履約爭議協調、後續民事訴訟疑義研商等事宜,惟該府置身事外,自始至終未確實深入瞭解爭點,積極協助花蔬合作社周妥履約管理,致終止契約、調解不成立、民事訴訟,執行進度已較預定完工日期落後4年,迄未完工;且尚待另籌經費善後,現代化拍賣場之啟用遙遙無期,計畫效益亦無從實現,縣政府難辭其咎。
 
糾正案文亦指出,花蓮縣政府明知花蔬合作社不具專業採購能力,亦未置採購專業人員,卻未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對於接受機關補助之花蔬合作社辦理之採購案,復未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工程會解釋函要求,使其採購人員取得專業證照。本案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建議明確指出,花蔬合作社將工程進行中的「估驗」與「完工後之正式驗收」混為一談,拒不計價付款;復以「缺失改善」為「竣工」之要件,且以申請「使用執照」之竣工查驗標準作為「竣工」標準,是嚴重誤解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不惟如此,花蔬合作社在兩造履約爭議調解過程中,片面終止契約,導致民事訴訟,已近完工之拍賣場新建工程,閒置4年有餘,迄今無法啟用。花蓮縣政府居農產品批發市場主管機關,與「花蓮縣果菜批發市場跨域結合發展計畫」主辦機關及執行機關地位,允應負起責任,主動接續辦理,並檢討監造設計單位就各項履約爭議,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該當。
 
調查委員陳景峻、郭文東、蕭自佑於調查報告指出,依國家發展委員會「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補助計畫作業手冊」規定,花東基金補助購置之相關建物及機器設備產權,應登記為政府所有;農糧署「農民團體申請農產運銷加工設施補助審查原則及作業規範」、花蓮縣政府「花蓮縣農業發展經費補助要點」以及農糧署核定之「花蓮縣第二期(105-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全期工作計畫書」,通篇並未提及「行政院與農委會同意以花蔬合作社為辦理採購之起造人,並取得建物後續的所有權。」可知,花蓮縣政府所稱「花蔬合作社可藉由擔任採購之起造人,而取得補助興建建物產權」於法無據;且依行政院核定內容,「花蓮縣果菜批發市場跨域結合發展計畫」主辦機關為縣政府,協辦機關為花蔬合作社,與農糧署核定全期工作計畫書載明分工情形為花蔬合作社辦理採購,縣政府辦理相關監辦作業,兩者確有不符,農業部農糧署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允應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