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蔡崇義、郭文東、趙永清
交通部高公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日前遭廉政署查獲多起廉政不法案件,該分局前分局長熊德維、前主任工程司李國楨、中區交通控制中心前副主任鄭歲城,及苗栗工務段工程員張宣泓等人辦理工程採購案件,疑有接受承攬廠商財物餽贈、飲宴招待、關說請託,及工程缺失等情事;且該分局另發生大甲工務段人員盜賣公有財物遭起訴、苗栗工務段人員不實填載會計憑證遭緩起訴等節,疑有內、外控機制失靈情況。本院爰推派蔡崇義、郭文東、趙永清等3位委員進行調查,並於113年8月13日通過全案調查報告,要求交通部督導高公局確實檢討改善。
調查委員蔡崇義、郭文東、趙永清指出:本案熊德維等4員疑涉貪污治罪條例一節,雖彰化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721號案偵辦結果,以「查無不法實據」行政簽結,惟就渠等多次接受承攬廠商飲宴招待及收受財物餽贈,且未落實廉政倫理規範登錄等情,則查明屬實,已足動搖民眾對公務員廉潔形象之信賴;尤其熊德維身為簡任高階文官,且擔任機關首長職務,動見觀瞻,卻帶頭違反廉政倫理規範,其對政府形象之傷害,更非一般文官可比。高公局未忖及此,於112年1月間核予熊員等4人記過處分後,於次(2)月9日所核定之111年度年終考績竟仍將渠等均考列甲等,熊德維甚至受評為85分之高分,僅較往年降調1分,除難以有效發揮警惕作用外,亦難令人信服高公局落實廉能政府之決心;高公局案關考績評核結果核有不當,應予檢討改善。
至於大甲工務段及苗栗工務段所涉不法情事,調查委員蔡崇義、郭文東、趙永清表示:大甲工務段盜賣公產案,顯示其庫房管理作業流程存有疏漏,堪以確認,惟查其時任段長饒○○於發現缺失後,除要求盜賣人員曾○○回補財物外,另並迅速調整庫房管理流程及修正相關作業規定,應處尚稱積極;至於苗栗工務段邱○○不實核銷會計憑證案,經查邱員係因新冠疫情期間,為免機關遲誤經費核銷時限,而有本案之違法,且嗣確已實際合法使用,非為個人私利而犯貪瀆。上開二案,衡情均有可憫,且違失人員事後均已受到刑事訴究及行政懲處在案,後續宜由高公局自行督管、輔導,以免類此情事再度發生。
調查委員蔡崇義、郭文東、趙永清最後並提出:近來多有發生檢察機關因過度擴張偵查不公開之權限,而影響其他機關之調查權情事,法務部允通盤檢討,研提兼顧「偵查不公開」及「不妨礙刑懲並行(註)機制」之方案,並予明確規範,避免類此爭議一再發生,徒增機關行政協調之勞費。
註: 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20條第1項等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