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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成原則,監察委員王美玉呼籲落實司法程序中對原住民之權利保障,踐行權利告知並完善司法通譯制度

  • 日期:113-08-14

監察委員:王美玉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今(14)日通過監委王美玉所提調查報告指出,花蓮的太魯閣族李姓婦人遭控行賄罪,檢警偵辦過程中未落實對原住民司法權益保護,使原住民在無律師協助下應訊的例外成為原則,程序存有瑕疵,將請司法機關研議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事由。又目前各級法院或檢察署,就原住民司法通譯之建置不周,將請行政院檢討改進。
 
本案源自花蓮地區太魯閣族的李姓婦人,遭控為特定候選人行賄,第一審花蓮地院判處無罪,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則改判有罪。經調查發現,檢警均知李姓婦人及共犯被告為太魯閣原住民,惟未確認他們是否要使用族語應答,未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意旨。其次,由檢警自行判斷同屬太魯閣族的李姓婦人與共犯被告不具不諳國語情形,進而免除國家備妥通譯之義務。再者,雖然檢警均有對李姓婦人及共犯被告告知權利 (得選任律師、得請求調查有利事證等),但並不是從權利的角度來告知,反而提及律師必須等待4個小時;沒有律師的話則可以趕快回家等,使得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刑事訴訟法所定,保障原住民近用司法權及受律師協助權之原則,遭掏空殆盡。
 
此外,經監察委員王美玉調查,目前各級法院、檢察署之原住民司法通譯,無論是在語別或人數,均較原住民族相關案件數為低,比例失衡,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即ICERD公約)首次國家報告之獨立評估意見,原住民族至少有16種族語、42種方言別,原民會所督管之原住民族語言人才資料庫,即具完整之族語人才(其中具高級認證者有3,756人)。然而法院或檢察署之原住民司法通譯,卻未及於全數語別(檢察署僅具7種語別;法院僅具11種語別),不但與兩公約、ICERD公約及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維護司法程序中之弱勢族群意旨不符,在個案中,更將侵蝕原住民之司法權益。
 
監察委員王美玉表示,良善的司法通譯制度,不僅攸關弱勢族群的權利維護與真相發現,更是公約明定國家對弱勢族群的責任。欠缺完善的通譯制度,將導致特定族群在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地位,形同間接歧視而違反ICERD公約。司改國是會議早已作成相關決議,監察院也多次作成相關調查報告指明重要性,呼籲行政院通盤檢視現行原住民族司法通譯制度,落實原住民族之權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