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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盧正臨刑喊冤,恐遭受冤屈,監察院調查結果顯示,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害人詹○○係遭盧正殺害棄屍,死亡時間、凶器與事實不符,於113年6月20日函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

  • 日期:113-08-16

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

被告盧正於民國86年12月涉犯擄人勒贖殺人罪,89年6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三審定讞,89年9月7日下午8時許執行槍決。盧正家屬及冤獄平反協會認有冤情,向監察院陳情。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諮詢宜蘭縣政府警察局鑑識科股長藍錦龍、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系暨研究所副教授趙儀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暨研究所合聘教師、該校昆蟲系教授蕭旭峰等專家意見,調閱盧正案司法偵審與執行卷宗,以及監察院89年間調查本案卷宗等資料詳查,調查結果顯示,盧正涉犯擄人勒贖殺人罪遭判處死刑確定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重訴字第758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顯有錯誤,被告盧正恐遭受冤屈,並非真正犯罪行為人。

另外調查發現盧正案執行死刑,亦非依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以「令准」方式為之。本案除函請法務部轉所署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有鑑於憲法法庭刻正審理死刑制度是否違憲案,將本案調查發現,一併函請憲法法庭參酌。

調查委員王美玉、高涌誠說明調查發現如下:
一、 被告盧正臨刑喊冤,恐遭受冤屈
調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執行死刑卷宗發現,被告盧正於執行槍決前,執行檢察官訊問時,仍堅稱係遭冤枉。

二、 原確定判決認定詹○○係遭盧正殺害棄屍,與事實不符,監察院已於113年6月20日函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
(一) 死亡時間的疑義: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盧正係於86年12月18日18時許殺害詹○○,於同日20時許棄屍,惟經蕭旭峰教授以法醫昆蟲學依本案相同條件進行死後間隔模擬實驗結果,研判死者應係86年12月19日接近屍體尋獲時方遭殺害並棄屍,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害人詹○○的死亡及棄屍時間,明顯與科學事實不符,經查盧正於86年12月19日已遭警方跟蹤監控,有明確不在場證明,原確定判決認定詹○○遭盧正殺害棄屍,顯與事實不符,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二) 鞋帶是凶器嗎?原確定判決認定本案扣案鞋帶為凶器,惟查本案審理時對於犯罪手法本存有疑義,擬邀請法醫師再行鑑定,因未實際囑託,致仍有疑點未明,經藍錦龍股長進行鞋帶緊拉勒痕型態實驗及依本案被害人詹○○頸部勒痕形態鑑識結果,認極可排除本案扣案鞋帶為凶器之可能性;又盧正供稱係手套襪子徒手撕斷膠帶綑綁被害人,經藍錦龍股長模擬重建實驗結果,膠帶斷口應呈扭曲情狀且沾有織物纖維,惟檢視卷內現場勘查人員自被害人身上取下之膠帶,切口平整且無沾黏織物纖維。顯示盧正之自白欠缺真實性,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有誤。
(三) 盧正雖曾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初期自白,惟經趙儀珊副教授以有完整逐字稿之盧正偵訊筆錄內容與盧正致家屬親筆書信等資料進行司法心理鑑定分析,提出「供述鑑定報告」認為盧正自白的真實性低,錯誤自白的可能性高。

三、 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死刑執行之規定,須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然現行實務僅以法務部「函」復高等法院檢察署之方式為之,且無須蓋用法務部機關印信,除與刑事訴訟法之法律文字不相符合外,並違反立法原意,且與其他執行命令相較,顯然輕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