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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對於二級都委會審查通過之建國啤酒廠都市計畫變更案未予公告、立場反覆,且對「新變更案」置身事外,未善盡職責;內政部對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未訂定明確標準,以致各級政府長期濫用「個案變更」,嚴重影響都市發展,監察委員范巽綠、施錦芳、蕭自佑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與內政部

  • 日期:113-09-07

監察委員:范巽綠、施錦芳、蕭自佑
 

據訴,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菸酒公司)台北啤酒工場建廠(原建國啤酒廠,下稱台北啤酒工場建廠)已逾百年,迄今仍持續生產啤酒,且部分建物經臺北市政府指定為市定古蹟及登錄歷史建築。該公司原擬以「產業活保存」為基礎,將建國啤酒廠轉型為「啤酒文化園區」並進行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變更,詎料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下稱北科大)疑不斷向行政院爭取並訴諸媒體,要求臺北市政府將使用分區變更後之回饋用地撥予該校使用,嚴重影響臺北市政府及該公司之規劃,不利古蹟保存及產業活保存。究實情為何?顯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經監察委員范巽綠、施錦芳、蕭自佑提出調查報告,監察院內政及族群、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於5日決議通過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及內政部,並促請行政院持續整合各方意見,共創本案都市計畫變更之最大效益,俾能達成臺北市民、臺灣菸酒公司及北科大互惠多贏之局面。

監察委員范巽綠、施錦芳、蕭自佑爬梳本案歷史發展脈絡指出:

一、 台北啤酒工場前身為「日本高砂麥酒株式會社」,是臺灣首座啤酒工廠(迄今105年),鑒於其生產設備及酒廠發展深具特色,是臺北都市發展歷程中重要之產業文化代表,故部分建物先後於89年、95年經臺北市政府指定為市定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並以「啤酒產業活保存」之構想,108年12月30日經臺北市文資會第121次會議審議通過「修復及再利用計畫」。

二、 於此同時,由於臺灣菸酒公司(前身為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91年公司化後,尚無永久之企業總部辦公處所,考量台北啤酒工場極具歷史及商業價值,爰陳報行政院以開發、保存並行,藉由規劃「啤酒文化園區」,配合興建企業營運總部,期帶動當地繁榮與發展。案經內政部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變更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四小段79、234-1地號土地(台北啤酒工場)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下稱「原變更案」),並經臺北市都委會(106年8月3日)、內政部都委會(107年10月2日)審議通過。然因臺北市政府與臺灣菸酒公司未能就文資委託經營、增額容積價金運用等議題達成共識,無法簽訂協議書,以致「原變更案」未能公告實施。

三、 嗣行政院為解決北科大校地不足問題,經臺北市政府同意由臺灣菸酒公司撤回「原變更案」,改由內政部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暨第2項規定,以教育部認定北科大校地擴大屬「重大設施」為由,逕為辦理「變更臺北市中山區都市計畫(配合台北啤酒工場保存與活化使用)工業區為大學用地及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下稱「新變更案」),並陸續辦理公開展覽(113年2月1日至113年3月8日)、舉辦說明會(113年2月19日)、提內政部都委會審議(113年4月16日)、由都委會組成專案小組會議討論(113年7月18日)(如附圖)。

然而,監察委員范巽綠、施錦芳、蕭自佑深入調查後發現諸多問題,並進一步表示:

一、 臺北市政府對二級都委會審議通過之「原變更案」立場前後不一,對「新變更案」又置身事外,未善盡職責:

(一) 對「原變更案」立場前後不一:參照時任臺北市副市長林欽榮於其108年所著【再生與創新-台北都市發展議程】書中「台北啤酒工場(原建國啤酒廠)活古蹟整廠再生計畫」文中提到:「臺灣菸酒公司於103年向北市府所提都市計畫變更方案,雙方存有極大歧見,停滯不前。……經筆者(林欽榮)調整對策並與都市發展局、文化局、產業發展局等機關以及長期以來關心本案保存的文史專家們,重新研擬新的都市計畫變更規劃方案。……105年,臺灣菸酒公司新的經營首長吳容輝董事長同意依照市府所提新方案為架構,以活保存為前題,由臺灣菸酒公司經營,攜手打造臺灣第一座啤酒產業文化園區。……重啟協商後之變更規劃案於 105 年 10 月 27 日臺北市都委會進行研議,獲得委員會肯定與期待。嗣經臺北市都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定案。……特定專用區增額容積價金之收入,專款運用於本計畫範圍內古蹟、歷史建築及貯酒大樓之修 復及活保存。……台北啤酒工場位於臺北市核心地區,區位良好;從歷史及產業發展脈絡來看,廠區位於鐵路地下化後創意廊帶的節點上、與華山文創園區、松山文創園區相鄰,成為臺北西區門戶到東區門戶的軸線的中介點,屬大八德商圈之一環,緊鄰華山創意文化園區、臺北資訊園區、 臺北科技大學間,期許透過後續台北啤酒工場之轉型規劃,引入休閒觀光活動與生活創意文化產業,能串連周邊地區融合為兼具文藝、科技、創新、育成、創業與生活體驗元素之都市文化產業新核心並形塑 創意產業聚落。」顯示「原變更案」業經臺北市都市發展局、文化局、產業發展局等機關根據主管法令加以審認,以及文史專家們積極參與規劃,已充分考量臺北市整體區位、產業發展、歷史脈絡、市民生活等因素,並經臺北市都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獲得社會肯定與期待。然而,臺北市政府卻立場前後不一,輕率推翻對於各級都委會審議通過之「原變更案」,未依細部計畫附帶條件規定與臺灣菸酒公司簽訂協議書,以致「原變更案」無法公布,影響重大。

(二) 對「新變更案」置身事外:「新變更案」位處臺北市文創產業軸帶,亦位於南京辦公商圈,屬金融、辦公等商務機能發達之地區,且周邊歷史、文化及教育設施林立,參照「臺北市中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第一階段)」報告書內容,當地計畫目標包括:「……(二)檢視大彎北段商業發展定位,強化地區商務機能,引入人潮提升競爭力。……(五)鼓勵工業區轉型發展,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與整體空間發展價值……。」儘管本案涉及都市計畫認定個案變更程序,或因急迫性等原因無法納入當地通盤檢討,然個案變更仍應考量促進該區域均衡發展之公共利益,不應由整體都市發展紋理與脈絡中撕裂、抽離,故臺北市政府身為都市計畫的「地方主管機關」暨「新變更案」之擬定機關,實應積極與中央合作,共商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並審慎評估規劃,以增加臺北市發展之競爭力與前瞻性,進一步維護整體都市居民生活之公益。然對於「新變更案」,臺北市政府非但未以都市整體發展的尺度進行檢視,與中央政府充分溝通合作,反稱「只是扮演從旁協助之角色」,明顯置身事外,未善盡職責。

二、 「新變更案」可否達成政策目標,仍待審慎評估:「新變更案」雖稱可以整合文化資產之保存、高等教育資源之充裕及國有土地之活化使用,惟實際上可否達成北科大、臺灣菸酒公司、當地居民及臺北市政府互惠多贏之局面,不無疑義?理由如下:

(一) 「新變更案」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團體與當地里民陳情意見與列席陳情民眾持贊成及反對之意見紛歧,92案中有61案為反對意見及建議。

(二) 相較於「原變更案」,「新變更案」明顯影響臺灣菸酒公司土地使用價值與效益(如附表)。

(三) 113年3月13日北科大校長到監察院簡報時明白表示:「『新變更案』主要目的係為協助北科大的臺北校區(校本部)可以取得更多可用容積,讓原本學校建築物可透過改建方式獲得更多師生使用空間。變更後的2處大學用地1、2不會增加建築,外界所稱會增加560%的容積純屬誤解。」然根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復說明:「內政部審議之新都市計畫案計畫範圍及容積調派方案未包含北科大臺北校區(校本部),北科大如有相關計畫,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辦理。」又根據113年7月18日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略以:「有關公開展覽計畫內容規劃為大學用地(一)及大學用地(二)部分,考量目前北科大尚無容積調派之具體需求,……;未來如有容積調派至其他建築基地之需要,請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顯示「新變更案」尚無法直接將計畫範圍內受限容積調派至北科大臺北校區(校本部),故「新變更案」可否立即、有效解決北科大缺地之急迫需求,仍待進一步審慎評估。

三、 內政部未針對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個案變更」訂定明確嚴謹之允許標準,以致各級政府長期濫用相關規定:

(一) 鑒於都市計畫影響人民生活及財產權益甚鉅,除因應特殊、重大且緊急之事變或情況外,原則上應循定期通盤檢討方式作必要變更,不宜隨時任意辦理「個案變更」。

(二) 查監察院前案調查「據訴,為臺北市政府採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方式,變更革命實踐研究院中興山莊土地之使用分區,涉有疑義,且影響私地主開發權益等情」(列管案號:110內調0044)案,經110年11月16日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決議通過,函請內政部督同臺北市政府審慎辦理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之「個案變更」,以避免零星開發對整體都市發展造成負面衝擊。然統計臺北市近10年(103至113年)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所稱「配合中央、地方興建重大設施」辦理個案變更者共計125件,其中有16件係於上開調查案函請機關檢討改善後公告,顯示檢討改善成效不彰。

(三) 內政部允應訂定更明確嚴謹之「個案變更」允許標準,相關主管機關亦應審慎認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之適用要件,杜絕藉詞恣意「個案變更」之情事一再發生。

四、 台北啤酒工場早於108年12月30日即通過古蹟及歷史建築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惟迄今仍未依該計畫踐行相關工作,行政院允應督促所屬確實依規定辦理,以落實啤酒產業活化與文化價值保存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