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范巽綠、蘇麗瓊、林盛豐
文化部長年對公共藝術疑遭少數特定代辦壟斷等不合理現象,未積極處理,有失主管機關立場。該部亦未積極覈實建置專家學者名單、多層次揭露資訊、將違規廠商及委員分別列入採購黑名單及除名、落實迴避及旋轉門條款;又一味以「皆未接獲相關檢舉或明確違法事證」、「已於各徵選方式簡章範本第20條皆訂有迴避條款」,消極回應,有嚴重違失。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13年1月11日通過3位監委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文化部,並將具體檢舉案例函請法務部轉相關檢察機關辦理見復。
公共藝術推動已25年,至110年為止,計完成2,455件設置案,作品數5,126件,設置總經費新臺幣99億2,810萬1,252元。然無論是政策面或執行面均遭受各界諸多批評,例如在環境上製造出無數公共垃圾、造成環境視覺污染、少數團體壟斷、機關只為辦理而辦理、經費龐大過於浪費等。監察院為瞭解全國公共藝術設置及維護情形,於111年11月25日詢問文化部政務次長蕭宗煌等。111年12月26日、112年5月8日、112年5月19日分別履勘國防部忠勇及博愛營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松山健康社會住宅、交通部鐵道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又於112年8月2日諮詢專家學者及藝術家,並就具體個案執行弊失,於同年9月28日再度約詢文化部政務次長李靜慧等人。
調查委員范巽綠、蘇麗瓊、林盛豐於糾正案文指出,公共藝術涉及公共性、環境性及藝術性等議題,聯繫空間、環境、建築、景觀、設計、社區民眾、藝術教育等複雜體系。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自87年施行以來,至今已歷經6次修正,相關程序規定益趨繁瑣,惟興辦單位多半不諳公共藝術,也不耐繁雜的執行過程,往往藉「行政代辦」之名,行「全部委辦」之實。據文化部統計,100年至110年間,代辦案件共711案,自辦案件共806案,全部案件共1517案,代辦案件數占47.4%。若以金額看,同時期代辦設置經費43億9,459萬4,435元,自辦設置經費20億4,146萬0,586元,全部設置經費64億3,605萬5,021元,代辦案金額占68.284%。單就110年度看,公共藝術案共141案,就有84案委託代辦,且其中有58案集中在4家代辦,比率高達41%。部分代辦甚至與得標公司有重大異常關聯,疑似成為利益集團統籌與利益分配者。想要進入此領域的年輕藝術家,認為自己需要「靠行」才能拿到案子。此等弊端,連行政院政務委員都有所聞,文化部始終未主動深究興辦機關何以「依法應辦理」,卻「難以辦理」的根本原因。
糾正案文亦指出,文化部專家學者資料庫中委員僅366人,專業層面分布不均且多年未新增調整。其中專長為藝術創作者為243人,專長為藝術行政為125人,具兩者其一者多達314人,占86%。其中多數均無空間性藝術創作、社會雕塑理論(Theory of Social Sculpture)、公共藝術評論、藝術史、藝術理論研究等經驗,令人質疑「視覺藝術專業類」委員名單名不副實,其直接結果就是興辦單位無法採購出藝術性較高的作品。尤有甚者,由於公共藝術設置案量大、代辦比例高、委員人數少,且重複性極高,尚有委員自身為代辦公司負責人,在標案執行期間,同時為他案徵選委員,完全未有迴避,甚至被質疑結合藝術家,有壟斷之虞。
調查委員范巽綠、蘇麗瓊、林盛豐於調查報告指出,公共藝術推動初期尚不乏臺北「敦化通廊公共藝術」及高雄捷運美麗島站「光之穹頂」等成功公共藝術案例,其關鍵在興辦機關找到對的執行單位。但文化部未能緊扣設置公共藝術之政策目標,與時俱進,特別是在培養年輕世代藝術家、鼓勵藝術跨域、創新回應當代環境挑戰、彰顯永續價值方面,以致於近年難以得見具有台灣特色的公共藝術。預算規模龐大的國防部甚至任由各軍種自行向大陸地區進口「製品胚體」,完全失去設置公共藝術意義。監察院針對公共藝術推動多年以來的各項弊失,函請文化部檢討改進。分述如次:
一、 國防部陸軍六軍團指揮部龍山營區「國防巨輪」、「軍旅記憶」、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育勤營區「邁向勝利高峰」、航空特戰指揮部歸仁營區「護衛」等公共藝術,皆自大陸廈門製造進口。目前依經濟部107年11月14日函釋說明,若為國內銷售,其貨物出口價格得以貨品銷售價格替代,自大陸進口之「製品胚體」可視為國內製造,惟公共藝術係藝術品,非可以一般「貨品」視之,更非「結構金屬產品及其零件」,大陸地區配合廠商甚至接受客製化訂單,此明顯有違藝術創作價值,也無益公共藝術發展。文化部允應研議具體作法,審慎研處「製品胚體」課題。
二、 依110年5月19日修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交通部表示,對動輒數百億預算的交通建設而言,編列百分之一的公共藝術經費,金額過於龐大,國內亦缺乏有能力執行數千萬甚至數億元公共藝術案的大型公司,興辦機關執行起來有其困難。以該部高速公路局為例,以往慣例係以直接工程費的千分之三編列公共藝術費用。至於類似國道5號宜蘭段這種三百億元以上的大型橋梁耐震補強計畫,也僅編列2,500萬元的公共藝術費用,約占不到計畫經費的千分之一。反之,若依現行「編足百分之一」規定,其公共藝術費用將是令人咋舌的3億元。按美國紐約市2,000萬美元以內各項公共建設,提撥公共藝術經費不得少於1%;超過2,000萬美元者,再提撥0.5%,且單一基地不超過40萬美元;單一藝術計畫一年經費不超過150萬美元。德國漢堡市則規定道路、廣場、公園和建築工程,須提撥公共藝術經費占每年度建設總經費預算的0.15%,最少不得少於51萬1,291歐元。法國巴黎市針對公有建築物提撥工程經費的1%,作為公共藝術經費,惟個案金額不超過200萬歐元。可知先進國家城市,並無類似我國這般無論規模大小,依法一律必須齊頭式編足百分之一之作法。文化部未來於研修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時,允應周延參採國內各界意見及國外作法,避免過度膨脹經費。對於公共藝術經費極小的工程,設置辦法雖已將可逕辦教育推廣事宜金額從原訂30萬元調升為50萬元,賦予興辦機關更彈性辦理公共藝術空間,惟仍應加強宣導「整合性辦理」成功案例,輔導地方政府發揮基金專戶整合運用效能,避免「為辦理而辦理」。另有關公共藝術設置作品之存在年限、管理維護、主管機關及原興辦機關(管理維護機關)之權責,宜再釐清。
三、 文化部於111年7月22日、9月2日與行政院張景森政務委員、9月28日與行政院李孟諺秘書長進行3次研商會議,政務委員轉達有接獲藝術家反映,部分公共藝術代辦單位疑似掌權,使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成員名單具操作空間,並有向藝術家施壓之嫌,請文化部思考未來改善方式。據本院諮詢專家學者建議,可師法美國以「公部門專業機構」或另組專業輔導團,提供興辦機關專業輔導,協助其進行撰擬設置計畫書、遴選委員等,以杜絕不當商業利益;而非一味行政指導興辦機關「以自辦為原則」,卻又設定複雜的審議制度進行審議及監督。針對未來因免辦公共藝術而繳入文化部基金專戶之龐大金額,文化部亦可思考挹注文化資產修復之可行性。以台灣電力有限公司為例,該公司長期投注心力於公共藝術領域,設置「公共藝術科」培養專業人才專職專責辦理公共藝術,111年10月6日獲第八屆公共藝術獎評審特別獎的「點亮十三層」不僅是設置一個公共藝術品,而是結合燈光與金瓜石地區文化資產,以節慶祭典方式進一步帶動觀光人潮,賦予地方新的生命力,也透過教育推廣、民眾參與,使國民生活更貼近藝文作品,凡此都是設置公共藝術所帶來的效益。另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松山健康社會住宅「藝居—家的進行式」,集結5基地的公共住宅預算,併為一個跨域跨住宅區的大型公共藝術計畫,亦不失為一個成功的範例。公共藝術設置目的在於創造在地的生活美學內涵,培養優秀的本土藝術家,其呈現方式尚包含教育推廣、民眾參與等,尚非僅限於設置公共藝術品。文化部及中央各部會、地方政府長久以來未能培養優秀的專業執行及輔導團隊,累積公共藝術設置成功經驗,以達落實生活與藝文接軌,提升國民文化水準之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