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施錦芳、林盛豐
監察委員施錦芳、林盛豐調查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於106年辦理三義鄉西湖段地籍圖重測作業疑涉有違誤等情案,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3年4月16日審查通過調查報告。
監察委員表示,陳訴人所指訴的三義鄉西湖段土地,係分別於94、100年由農林公司依當時使用人使用現況分割出售,陳訴人於106年銅鑼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圖重測公告確定後,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於109年11月19日向該所申請土地鑑界後,發現土地有界址爭議,因此向該所陳情其所有土地於重測前與鄰地間的經界線為直線,重測後卻成為折線,及坐落於農林公司所有土地上的土地公廟,重測後部分建物卻位移至陳訴人所有土地等情事。針對陳訴人當時提出界址爭議,該所未予詳查僅表示陳訴人非地籍圖重測時的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於重測協助指界時未到場,該所依法逕行施測,並據以辦理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地籍圖重測作業及公告期間對於土地界址並未提出異議,地籍圖重測結果業已公告確定。但本案嗣經陳訴人一再陳情經該所再予重新檢測發現,陳訴人的土地與鄰地經界線,參照舊地籍圖確實為直線,重測後卻成為折線,顯然重測前後圖形不一致,故經苗栗縣政府撤銷部分重測成果,重新補辦地籍圖重測;另經該所於本院立案後又發現,辦理重測作業協助指界的成果尚有錯誤,導致重測後位於農林公司土地上之土地公廟越界至陳訴人所有土地,銅鑼地政事務所始辦理更正重測成果。
監察委員指出,對於人民陳情事項行政機關應積極主動檢查,銅鑼地政事務所原先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協助指界未到場,重測成果業依程序公告確定一再否准人民陳情,雖嗣後重新檢測發現有誤已撤銷及更正部分重測成果,然已導致陳訴人對於該所辦理地籍圖重測作業產生疑慮,有礙政府施政的公信力,因此要求該所應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進一步表示,政府辦理地籍圖重測的成果攸關民眾財產權,希望透過本調查案,期待政府辦理重測過程應更謹慎,並呼籲土地所有權人接獲重測通知時應配合測量人員準時到場協助施測,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