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葉宜津、王美玉
112年4月25日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於清晨發生大火,造成9死14傷慘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月2日偵查終結並認定該廠消防編組形同虛設,將聯華公司及其彰化廠鄭姓代理廠長、蔡姓經理及鄭姓課長3人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涉嫌過失致死、過失致重傷等罪嫌提起公訴。
監察委員葉宜津、王美玉對此案展開調查發現,彰化縣政府怠未依建築法規定要求該廠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且於事後清查轄內16家高風險食品工廠公安申報情形,其中4家無申報紀錄,明顯怠忽職責,且未能切實要求該廠落實消防防護計畫,以及未依消防法第10條規定審查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確有違失,經監察院113年5月21日內政及族群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6屆第21次聯席會議決議通過2位監察委員提出之調查報告,並糾正彰化縣政府,重點摘述如下:
一、聯華公司彰化廠於112年4月25日發生大火,因防火門未關閉等因素導致濃煙迅速竄升、阻礙救災,該廠自81年間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迄案發日止未曾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而彰化縣政府曾於93年間函文要求該廠依建築法規定辦理申報,卻未持續追蹤並依法處理,且根據「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早已要求主管機關就營業場所全面清查及檢查,惟該府於本院調查時仍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責任」飾詞卸責,顯然彰化縣政府疏於執行轄內工廠建築物公共安全之管理及檢查,罔顧公共安全,確有違失。
二、聯華公司彰化廠於災前未落實對正式員工及自衛消防編組成員之防火教育訓練,自衛消防編組更形同虛設。而彰化縣消防局已於107年、109年、110年及111年迭次建議該廠模擬夜間、假日人力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該廠無視其建議且未依消防防護計畫落實辦理,已違反消防法第13條規定,彰化縣政府竟以:「依書面提供改善建議行政指導之方式,建議業者強化前揭防火管理相關事項,並不具有強制力」等辯解,顯見彰化縣消防局未切實要求業者落實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輕忽消防防護計畫對火災預防之重要性,任由該公司虛應故事,確有怠失。
三、聯華公司彰化廠建築物使用執照登載為「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彰化縣消防局於災前未曾有審查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資料,惟該廠依建築法第5條相關規定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且彰化縣政府既已於93年6月1日函文要求聯華公司彰化廠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但卻未檢討使用執照登載事項與法令不符情形,亦未依消防法第10條規定審查其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核有違失。
除上述糾正案之外,監察委員葉宜津、王美玉表示,聯華公司彰化廠管理權人任意變更不符設置規範要求之消防安全設備,且怠於修繕消防安全設備,以致火災時消防排煙系統未能有效啟動進行排煙,造成本國籍及外國籍作業勞工9死14傷,另涉有職業安全衛生之火災預防設備,以及職災勞工後續保險給付、補償及重返職場等權益,要求行政院督促內政部、勞動部、彰化縣政府確實檢討改進,摘要如下:
一、聯華公司彰化廠為減少誤報頻率而將A棟4樓走廊之偵煙式局限型探測器更換為定溫式局限型探測器,顯然無視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要求。本案火災時消防排煙系統未能有效啟動,依該廠111年10月7日檢修申報書列有探測器故障、排煙閘門未開啟及手動啟動開關故障等項目,預估1個月改善完成,但由本案火災可知該廠怠於修繕消防安全設備,彰化縣消防局亦因尚未排定複查,不利有效督促業者改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已修正第9條規定要求業者立即改善及合格申報,消防署應偕同地方主管機關督促場所管理權人確實辧理。
二、內政部為建築法、消防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由本案可知其督導考核項目未能切實反應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情形,且彰化縣政府之考核成績連年低落,督導作為難見成效,應檢討改進。內政部已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工廠消防安全管理等提出因應作為,應確實督導辦理。
三、聯華公司彰化廠火災起因為立式油炸機之瓦斯供應控制電磁閥故障未能關斷瓦斯供應,且預防火災所需之簡易式廚房滅火系統自動啟動裝置失效,相關設備由事業單位自行設置及維護,內政部、勞動部及彰化縣政府卻未能督促業者檢討其設備因損壞或設置不當而衍生之火災風險,確有未當,再於災後已提出工廠自設滅火設備之輔導及管理機制等作為,均待切實執行,以自源頭防範並阻斷火災之發生。
四、、聯華公司彰化廠大火造成本國籍及外國籍作業勞工9死14傷,其中1名勞工因傷勢嚴重,仍待失能鑑定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定失能等級,勞動部及彰化縣政府須持續追蹤本案職災勞工後續重返職場及失能情形,提供協助以確保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