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林國明、王美玉
據媒體報導,2名懲戒法院職員於112年控訴遭到前院長李伯道以不當言語、刁難請假等方式霸凌,司法院認定李伯道霸凌成立,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卻遭決議請求不成立,因而不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等情,究本案實情為何?李伯道系爭行為是否已達須懲戒之必要?均有待調查釐清,監察委員林國明、王美玉對此甚表關切,已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指出,依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究李伯道之行為有無成立霸凌?該行為有無違反上開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而有彈劾移送懲戒之必要?雖法官評鑑委員會就此決議不予移送懲戒,然基於憲法賦予監察院對於違法失職之公務人員有提出彈劾之職責,為保障被害人權益、端正官箴,監察院仍有調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