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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連江縣政府建設局局長及產業發展處處長劉德全濫行指示屠殺大坵島83頭梅花鹿及收受廠商賄款等情,監察院糾正連江縣政府,並函請農業部及連江縣政府檢討改進

  • 日期:113-06-06
  •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監察委員:蔡崇義、趙永清、王麗珍

監察委員蔡崇義、趙永清、王麗珍調查:「前連江縣政府建設局局長及產業發展處處長劉德全於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向3家得標廠商索取約新臺幣百萬元賄款,並藉由擔任地方產業創新研發計畫之評選委員,使其2個兒子成立之5間人頭公司取得計300餘萬元之計畫補助款;又私下指示屠殺大坵島83頭梅花鹿等情」案,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13年6月5日審查通過,糾正連江縣政府,並函請農業部及連江縣政府檢討改進見復。

監委指出有關前連江縣政府建設局局長及產業發展處處長劉德全於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向3家得標廠商索取約新臺幣百萬元賄款,並藉由擔任地方產業創新研發計畫之評選委員,使其2個兒子成立之5間人頭公司取得計300餘萬元之計畫補助款;又私下指示屠殺大坵島83頭梅花鹿等情,前經監察院彈劾審查會審查全票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對於本案濫行屠殺梅花鹿部分,政府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於87年11月4日制定動物保護法公布施行。依動物保護法第2條第1項規定,連江縣政府為動物保護之地方主管機關,惟未落實機關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規之教育宣導及訓練,且授權動保單位主管之權限不當,致使該縣政府產發處相關人員,藉由「109-110年連江縣推動野生動植物合理利用之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招標案,於該採購案並無宰殺梅花鹿之契約項目,不符合採購案內容之情況下,濫行指示得標廠商屠殺大坵島梅花鹿。且宰殺梅花鹿方式,係由廠商在大坵島後山設置陷阱,俟梅花鹿遭陷阱困住後,即以繩索套住鹿隻之四肢,再以刀具刺入鹿隻之咽喉、心臟或腹部等部位,使鹿隻失血死亡,亦顯有違動物保護法第13條規定,核有未當,爰糾正連江縣政府。

又農業部為動物保護之中央主管機關,連江縣政府藉由公開招標前農委會林務局(112年8月1日改制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補助案之「109-110年連江縣推動野生動植物合理利用之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案,進行濫行宰殺梅花鹿,該部對於相關補助案經費之執行情形,允宜加強落實追蹤控管;又對於動物保護之相關作為及法令規定,亦應加強推動宣導,落實動物保護中央主管機關之職責,以避免類案之發生。

另對於連江縣政府參議劉德全於任職該縣政府建設局局長、產發處處長期間收受賄賂、協助詐領補助款及濫行指示屠殺大坵島梅花鹿等情,連江縣政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101條、第102條、第103條等相關規定妥予處理。又本案顯見連江縣政府內部監督防弊機制欠缺,有違國家設置政風機構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之本旨,亦有待積極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