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依據法院囑託製作共有土地分割成果,僅以套圖方式未至實地測量造成日後地籍圖重測之界址與使用現況不符,核有不當,監察院要求地政機關或國土測繪中心於接受法院囑託辦理測量鑑定時,應本於測量的專業服務,探求訟訴真意,請法官為妥適之囑託事項

  • 日期:113-06-07
  •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監察委員:施錦芳、林盛豐

監察委員施錦芳、林盛豐調查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辦理臺中地院囑託分割共有物事件,未依現況測量,致陳訴人所有土地於重測時界址與使用現況不符及面積短少等情案,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查通過調查報告。
 
本案陳訴人所有土地位於108年臺中市太平重測區範圍內,重測結果產生土地位移面積短少。經調查發現系爭土地原為24.5240公頃之共有土地,於93年訴請臺中地院共有物分割並作成判決。惟太平地所依據法院囑託製作共有土地分割方案時,僅以測量參數轉換模式將分割圖套繪於地籍圖製作複丈成果供法院作裁判參考,未至實地測量造成日後地籍圖重測之界址與使用現況不符之爭議,雖該所於辦理地籍圖重測時發現界址與現況不符有先行協調相鄰之所有權人重新指界,惟仍有7筆土地所有權人未能達成依實際種植果樹範圍重新指界之協議,且經調處不成後向法院提起確認經界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陳訴人所有土地面積成為40,476.22平方公尺,減少3,437.78平方公尺相較其他人差距甚大且有越界使用。
 
監委指出,共有人申請共有物分割,自是希望消滅共有關係達成土地管用合一之目的,然而太平地所於93年受理臺中地院囑託辦理本案共有土地分割,僅依法院囑託核算面積,未提示土地所有權人應指示實地使用界址據以測量,卻採用測量參數轉換模式,將所附分割圖套繪於地籍圖,造成該所於108年辦理太平區地籍圖重測協助指界,本區域土地發生界址爭議情事,核有不當。
 
監委亦表示,法院受理民事事件涉及分割共有物者,需借重土地測量專業人員協助,於此類事件多囑託地政機關或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協助測量鑑定。內政部應督導地政機關或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於接受法院囑託辦理測量鑑定時,如法官囑託事項不明確或使用現況恐有圖地簿不符之情事者,應本於測量之專業服務,向法官陳述理由,為妥適之囑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