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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泰大直」建案致鄰房傾斜,監察院請臺北市政府檢討改善

  • 日期:113-07-16
  •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監察委員:林國明、施錦芳、 林盛豐

有關112年9月7日晚間「基泰大直」建案因施工不慎,導致工地坍塌及鄰房傾斜等情案,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16日決議函請臺北市政府檢討改善,並請內政部參考辦理。

監察委員林國明、施錦芳、林盛豐於調查意見中指出:

臺北市政府未落實營造業法第26條「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負責施工」規定,不僅無法據以施工勘驗,亦無法於公安事故發生後,提供施工圖說等必要卷證,以釐清建築師、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檢察官起訴書所列爭端。另本案相關廠商、人員涉犯刑責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租借牌等情,雖因行政、技術分立,由行為人各負其責,然該府僅將建築師、技師移送懲戒,未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規定,主動移送偵辦,難以有效遏阻違法情事,臺北市政府均應確實檢討改進,另函請內政部參考辦理。

監察委員林國明、施錦芳、林盛豐亦指出:

臺北市政府為辦理建築工程施工損鄰爭議事件,依該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8條訂有「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依該規則102年7月8日修正版規定,建管處仍有「派員會同勘查」損鄰案件之責。惟111年2月14日修正後,建管處僅需「通知建方(起造人或承造人)會同監造方(建築工程之監造人)辦理」,無須派員到場會同勘查鄰房損害情形及責任歸屬,此舉無異任由建設公司「球員兼裁判」,難令受損疑義戶信服。本案發生後,損鄰處理規則始增訂「受損疑義戶指定經都發局公告之第三方專業公會參與勘查」規定,足證都發局任令建方會同監造方辦理施工損鄰認定,係自棄主管建築機關法定職掌,允應確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