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碩漢任職我國駐泰代表處大使兼館長,於出差執行公務期間,基於長官部屬上下權力不對等關係,違反乙女意願,握乙女之手,當手部回暖後,對乙女握手仍持續一段時間,及要求乙女至其房間討論修改致詞稿等之言語及肢體性騷擾行為,令乙女感到害怕、不舒服及被冒犯,但礙於其權勢不敢伸張。莊碩漢之行為違反性別自主分際,已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定義,外交部亦為相同認定。核其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3年7月4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張菊芳、王麗珍、紀惠容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3年劾字第15號彈劾案)已於113年7月16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任職駐泰代表處大使兼館長,於111年12月3日至6日出差執行公務期間,基於長官部屬上下權力不對等關係,違反乙女意願,握乙女之手,當手部回暖後,對乙女握手仍持續一段時間(總計15至20分鐘),以及要求乙女至其房間討論修改致詞稿等之言語及肢體性騷擾行為。被彈劾人雖否認性騷擾行為,惟承認其曾因手冷,尋求乙女握手暖手、要求乙女至其房間修改致詞稿等行為。乙女對於上開行為感到害怕、不舒服及被冒犯,人格尊嚴已受到侵犯或干擾,但礙於其權勢不敢伸張。被彈劾人之行為違反性別自主分際,已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性騷擾定義,核有嚴重違失。
二、被彈劾人身為機關高階主管及駐外人員,代表國家,本應嚴守行政倫理,謹慎端正言行舉止,避免男女同仁共處、碰觸對方身體部位,以莊重公務形象,具體實踐並捍衛性別平等精神。其竟未能嚴守分際,對乙女部分所為行止失檢失據,造成女性同仁身心俱皆受創,損及人格尊嚴,戕害政府機關形象,違失情節重大,實不容姑息。
三、被彈劾人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公務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謹慎勤勉,且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等規定,事證明確,確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