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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公司之承攬商傷害頻率及重大職災數均遠甚於該公司員工,招致職業災害隨同工程外包之訾議,監察院函請經濟部及台電公司確實檢討改善

  • 日期:113-08-12
  •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於外包廠商工人接連發生職業災害致死,監察委員自動調查提出調查報告表示,台電公司之承攬商傷害頻率及重大職災數,均遠甚於該公司員工,因而招致職業災害隨同工程外包之訾議,監察院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提案,函請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表示,台電公司為國營公用事業,基於營運的需求將相關工程交付承攬,但112年8月至9月間卻接連發生承攬商承攬的工程發生勞工重大職業災害,另據該公司統計,106年至113年3月底承攬商傷害頻率及重大職災數,均遠甚於該公司員工,因而招致職業災害隨同工程外包之訾議,台電公司難卸其責,亟待檢討改進。
 
台電公司於共同作業時未落實同法第27條有關「指揮協調」、「連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之規定,且有未依「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辦理情形,致使承攬商輕忽職業安全衛生之重要性。
 
監察委員也指出,雖然經濟部透過辦理工安查核、提高工安考成權數等措施督導,台電公司亦採用施工現場的閉路監視系統 (CCTV)作為對現場之監督,但台電公司仍應檢討CCTV有監看疏漏、連線中斷或遭外力損壞等情事。此外,本案實地履勘時,台電公司承攬商亦向本院表示,外包承攬勞工平均60歲以上,實務困境是缺乏新血加入且猶待訓練養成,缺工嚴重,為台電公司不可漠視之課題,雖期引進移工補充人力,然尚有如配線外電工程所需證照及實務訓練問題,均有待台電公司審慎以對。
 
本院調查台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巴陵配電桿線改建輸電鐵塔工程」於112 年8月3日發生4死2傷之重大災害案時發現,雇主以外的5人均非台電公司列冊有工作證可進場人員,其中4人為逾期停(居)留的非法外國人。依台電公司調查報告,該公司各級主管走動管理、檢驗員、承攬商皆未曾發現有外人出入現場;但對照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訪談紀錄,承攬商皆坦承知情有未取得工作證人員進入工區作業,並指出台電公司雖有不定期查核施工進度,但不會核對身分,凸顯該公司未能落實工區查核,事後雖稱將提高抽查頻率,惟仍難以防範承攬商將未符資格之施工人員刻意迴避;另本件雖非屬工作場所職災,但與該公司在嘉義縣番路鄉高壓電塔查察作業的重大職災,均屬承攬商未經報准即擅自施工情形,此均有待台電公司強化現場管理作為。
 
監察委員指出,台電公司辦理工程採購應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亦應依工程性質、規模等作業需要,增列、刪減或調整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或其細項。然由該公司承攬商一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事件可知,即使台電公司確實編列相關經費,但承攬商在安全衛生管理及計畫、工地安全衛生組織、安衛教育訓練及演習等難以量化項目,仍未能確實辦理;而對於可量化部分,例如高空工作車、絕緣防護裝備、個人防護具等,台電公司均有設項給價,並查驗承攬商是否確實置備,卻未能使勞工確實使用,在在顯示工程所編列安全衛生經費與工程實務作業執行間存有落差,且有便宜行事之情,台電公司應切實檢討原因並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