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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怠於保障實習生權益、漠視實習生生命安全,監察院通過糾正教育部

  • 日期:113-09-03
  •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

民國(下同)112年5月17日晚間6時左右,位於新北產業園區內1家烘焙工廠,1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下稱黎明學院)之越南籍女學生實習工廠工讀時,遭2公尺高的層架推車壓倒重壓頭部,送醫後仍不治死亡。罹災死亡者為來臺就讀教育部補助推動之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下稱新南向專班)之學生,由學校安排至工廠校外實習,亦受僱於工廠工讀;本件即是在工讀時間發生於實習的工廠。
 
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調查發現,教育部自106年4月起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然而迄未完成立法。教育部雖稱在專法施行前,為強化保障實習生權益,已採取相關措施,但調查發現,學校對校外實習機構選擇,幾乎未有門檻及要求;又,該部雖有相關評量措施,但僅針對學校擇定校外實習機構之程序規定,完全無法真實反映校外實習機構遵循法令面之程度,與校外實習場所之安全現況,顯怠於保障實習生權益、漠視實習生生命安全,核有違失。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之調查報告,對教育部未強化保障實習生權益的相關措施,怠於保障實習生權益及生命安全,提案糾正;為確保學生於實習與工讀場所的安全性,併請教育部與勞動部確實研議檢討改進。
 
監委進一步指出,大專校外實習專法遲未完成立法,且現行法規命令欠缺對學生實習及工讀權益之保障,致校外實習與工讀經常傳出爭議,特別是「假實習名義、行打工之實」之弊端,不僅發生在境外學生,連本國學生也時有所聞;教育部雖稱校外實習課程為學習的一部分,應避免實習成為工讀替代管道,然而實務上兩者界線模糊,致使校外實習廠商得以運用外籍生實習與工讀每週合計40小時之時數來填補人力,且因外籍生既不計入廠商聘僱移工之人數,也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讓學生淪為廉價「學工」,教育部與勞動部均應確實檢討改進。
 
2位監委更進一步深入調查發現,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下稱新北勞檢處)就本件重大職業災害實施檢查,不僅勒令事故現場停工,同時查有該公司至少13項違反職安法規定之缺失;但教育部與學校不僅未因本件事故而重新檢視新〇公司作為校外實習機構之適切性,甚至在新北勞檢處尚未同意復工前,即明確表示「不更換實習廠商」,所有專班學生均繼續在新〇公司實習及工讀。直至本院於113年1月26日會同勞檢機構進行不預警履勘,尚發現新〇公司仍存有其他職業安全衛生危害因子,勞檢機構已查明致災原因並非人員不安全行為,而是環境中固有的危險因素,且該等公司未曾因申請成為校外實習機構而有改善,但教育部竟稱「已要求廠商改善並加強教育訓練」;尤有甚者,造成罹災的推車,竟同樣出現在該專班其他實習場所(糕〇公司),足見教育部與學校對於實習場所安全之輕忽,漠視外籍學生於校外實習場所工讀應有的安全衛生環境的權利,允應檢討改進。
 
監委表示,教育部雖有辦理校外實習訪視作業,然著重於確保專班辦理品質及實習課程和學習目標的契合等,未涉及實習場所之安全;該部雖稱已將校外實習廠商名單函報地方勞政主管機關,但該函文係請地方勞政主管機關至廠商辦理訪視、宣導及座談,並不涉及廠商對於既有法令面遵循與落實的檢視,無法達成保障實習學生勞動權益與安全的效果。
 
目前境外生通常也在實習機構工讀,成為該實習機構的勞動力,教育部允應正視部分大專院校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互利共生的情況;勞動部及地方政府勞政單位,對於有勞動事實的學生實習與工讀場所職業安全,自應當責,積極和教育部合作研商更有效率之檢查或輔導方式,以保障每位學生之實習與工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