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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通過糾正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竹市政府教育處對轄內補習班多次違規卻怠於裁處,明顯行政怠失,另請教育部檢討補習班之監管機制,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執行查察,以維護學童人身安全及場所安全

  • 日期:113-09-04
  •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張菊芳

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幼兒園及實驗機構的管理法規各自不同,新竹市日前發生C補習班以補習班名義違法經營幼兒園,甚至發生補習班負責人兒子兼工讀生(乙員)疑似對3歲幼童性暴力事件,而被害幼兒家長自始至終都認為讓孩子就讀的是幼兒園。由上可知,孩子是就讀補習班、安親班還是幼兒園,往往難以區分,此案件凸顯補習班相關立法明顯與實務情形存有落差,監察院日前通過王幼玲、蔡崇義、張菊芳之糾正案及調查報告,請教育部通盤檢討短期補習班、安親班及幼兒園相關法令規定,並通過糾正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竹市政府教育處對轄內補習班多次違規卻怠於裁處,明顯行政怠惰。
 
監委王幼玲、蔡崇義、張菊芳表示,我國國高中兒少下課後,有近6成學生要參加課後補習(59.8%),都市學生更是超過7成(72.4%),近四分之一(24.7%)學生幾乎天天補習(一週五天以上),超過6成(63.8%)在補習班待到9點,超過2成(23.1%)要待到10點後;而學齡前兒童有3成學習才藝(30.4%),其中3至未滿6歲幼童有學習才藝者近5成(49.5%),可見兒少於課後接受安親照顧、補習或學習才藝者眾多,對於未具自我保護之12歲以下的幼童及6歲以下學齡前的幼兒之人身安全及場所安全更應加以關注。
 
惟現行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幼兒園分別「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不同管理法令,各自有各自的立案標準及規範,例如補習班可聘僱外師教授外語,但不能指導作業、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提供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不能補習、幼兒園則提供全日生活及照顧,不得聘任外師進行單科教學等。而教育部再於103年函釋「為維護兒童生理需求及最佳利益,短期補習班可提供餐食點心、休憩午睡、指導學校作業、辦理戶外教學、短期營隊活動等」解釋,讓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幼兒園業務,更加難以區分及管理。教育部多年來曾多次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業者等,會商以年齡分級作為兒少機構之管理標準,惟迄今仍無定論。是以,上開立法明顯與實務情形存有落差,致業者為滿足學生及家長多重需求時,遊走在違法邊緣,學生及家長也陷入潛在人身安全及場所管理的風險之中,教育部對相關立法及兒少學習機構之監督管理機制,均核有通盤檢討改進之處。
 
監院並通過糾正案指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105年即知轄內A補習班疑似違規經營幼兒園,該補習班近年來亦遭民眾投訴違法經營情事,惟該補習班不但沒有停辦,截至113年迄今,已擴大經營達9家兒少學習機構;臺北市轄內另一間B補習班涉違規經營幼兒園及課後照顧安親班業務,惟105年迄今,該局共辦理6次稽查,有5次不符規定遭限期改善、處以罰鍰等處分,且4次有違規經營幼兒園業務,該局於113年再查,卻僅認為B補習班屬第2次違規,予以罰鍰30萬元並命停辦幼兒教保、對補習班業務裁處停辦3個月。據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於上開2家補習班之管理,怠於執行法律所賦予之公權力,以促其積極改善,明顯是行政怠惰,核有違失。
 
又,新竹市C補習班以補習班名義違法經營幼兒園,甚至發生補習班負責人兒子兼工讀生(乙員)疑似對3歲幼童性暴力事件,後因事證不足,經新竹市政府性別平等事件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不成立、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然被害幼兒家長自始至終都認為讓孩子就讀的是幼兒園,且事後才發現,乙員根本不具有教保員或幼兒園教師資格,新竹市政府教育處於112年7月11日予以該補習班學前部分停止招生,並依補教法相關規定裁罰10萬元等處分。經監察院調查發現,新竹市政府教育處歷年來對該補習班計稽查5次,業者均未落實改善,卻未予以裁罰,遲至本案發生後,該處始聯合跨局處及相關單位進行查處,對業者規避稽查等情進行裁處,顯見新竹市政府教育處稽查不力,核有違失,監院亦通過糾正。
 
監委王幼玲、蔡崇義、張菊芳調查報告並指出,場所之消防及公共安全議題攸關兒少人身安全,實不容忽視,教育部允應評估研議督導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整合內部跨科室(包含補習班、安親班、幼兒園及實驗教育等)業務單位,以及外部跨領域(社政、消防公安及都市發展)等相關機關,共同辦理聯合稽查,發現真實以落實維護兒少人身安全;另,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幼兒園分屬不同管理法令,聯合稽查後卻分別裁處,實難以遏止屢次違規、高度再犯及罰不怕之機構,教育部允應評估研議相關監管機制。
 
監委王幼玲、蔡崇義、張菊芳指明,由於政府機關對補習班、安親班、幼兒園等之法規於實務執行,存有窒礙難行之處,各個機構之監督管理機制各有不同,教育部以扣減補助款、收回補助人力、加強督導等方式促請未落實稽查的地方政府檢討,惟效果不彰,允宜重新檢視加強督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