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彈劾人施明德任職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資訊管理組組長期間,利用主導「外網安全節能終端設備購置案」(下稱外網案)及「入出國及移民資訊系統整合更新再造計畫」預算金額高達新臺幣14億餘元之各項採購案的機會,除圖利自己以人頭持股所經營之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跨○公司)外,並且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藉以圖利特定廠商得標,俾收取不法利益,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3年9月3日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3年劾字第17號彈劾案)已於113年9月11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以人頭持股,投資並參與李姓業者所經營之公司,為增進其投資效益,利用法定職權圖利跨○公司與自己,獲取不正利益。
二、被彈劾人主導辦理外網案,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洩漏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並明知機關於開標前發現投標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影響採購公正,而仍予開標、決標,藉以圖利跨○公司及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公司),核有違失。
三、被彈劾人主導辦理移民署移民資訊系統再造計畫下之「99年度署本部及各服務站e公務平台終端電腦設備更新採購案」、「入出國查驗暨自動通關系統委外建置案」、「陸客來臺線上申請平台及入出國通關查驗系統委外建置案」,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並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且明知機關於開標前發現投標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影響採購公正,而仍予開標決標,藉以圖利大○公司、神○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公司)、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得標之利益,再由跨○公司李姓業者出面要求大○公司、神○公司向其採購資訊軟體、周邊設備,並給予其不法利潤。
四、被彈劾人上開所為,除圖利自己以人頭持股之跨○公司外,並且收受賄款,其不思廉潔自持,審慎辦理政府採購,惡性尤為重大,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事由,且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