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今(9)日通過監委王美玉、高涌誠所提調查報告,指出臺北地院劉法官審理陳姓民眾涉犯公然侮辱罪,所判之刑逾越法定刑度,嗣後雖然更正,未使陳姓民眾蒙受不利,惟已使民眾觀感不佳。此外,司法院允宜檢視地方法院審查庭的運作狀況,以維護民眾權益。
本案源自臺北地院審查庭劉法官,審理陳姓民眾涉犯公然侮辱罪時,陳姓民眾於準備程序末對劉法官大聲表示不滿,劉法官遂以其妨害公務,當場令法警將其逮捕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嗣後陳姓民眾經劉法官判決,犯公然侮辱罪處有期徒刑3個月。然而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違法者僅為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判決顯然逾越法定刑度。劉法官發現錯誤後,隨即通知臺北地檢署,經臺北地檢署層報最高檢察署,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劉法官作成之判決,改判陳姓被告罰金三千元。
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表示,因逾越法定刑度之判決,係陳姓民眾大聲嗆劉法官後,社會大眾合理懷疑,該行為是陳姓民眾遭判逾越法定刑度的原因之一。雖然劉法官嗣後自行向地檢署告知錯誤,且該判決已被最高法院廢棄,但已使社會大眾對司法程序之公正性產生不佳觀感。
此外,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調查發現,目前各地方法院共有6個法院刑事庭實施審查庭制度,惟各法院對案件進入審查庭的標準,並不一致,在審查庭自結比率甚高的背景下,固然減輕一般審理庭法官之負荷,卻也造成審查庭案件過多,當事人、辯護人等待時間過長或拖庭的狀況。此外,即便被告否認犯罪,甚至聲請調查證據,部分法院的審查庭法官仍然自行審結,不僅過於職權進行弱化公訴檢察官之功能,同時超出被告與辯護人的理解。
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呼籲司法院對目前審查庭運作實務進行研議,針對實施審查庭的地方法院審查範圍不一的情形,使當事人與辯護人知悉審查庭得自行審結之範圍。遇有被告否認,亦應由公訴檢察官善盡舉證責任,落實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庭制度除建立在司法獨立與自治的基礎上,更需將民眾司法權益置於核心,期許審查庭運作不但顧及案件輕重,更讓當事人權益獲得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