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
宜蘭縣羅東鎮公所辦理111年度志工餐敘採購案,案經法院審認涉犯公文書登載不實等情;另該公所主計室未能有效執行預算控管及考核,監辦失當,亦有違失,監察院提案糾正。
監察委員王幼玲委員、蔡崇義委員自動調查,經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3年10月9日通過糾正案文指出,該公所辦理111年度志工餐敘採購,第2次邀請對象並非志工團體,案經法院審認非屬公務核銷範圍,致部分職員涉犯公文書登載不實;另機關首長等明知邀請對象非屬志工團體,仍執意為之,實屬不當;又該公所為求審計部調查順利結案,便宜行事,逕自通知主驗人承擔該筆餐費1萬8,000元;且該公所主計室亦未盡到採購法賦予監辦之責,明知辦理2次,卻輕率要求須符合契約形式規定,方予以審核通過付款,然此舉因未符合實際情形,肇致同仁遭受刑事訴究,監辦失當,均核有違失,有待檢討改進,爰移請內政部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監察委員王幼玲委員、蔡崇義委員表示,羅東鎮公所辦理111年度志工團體歲末聯歡,第2次餐敘,鎮長避開承辦之民政課長朱昭安,直接指示主任秘書研議辦理,嗣主任秘書逕行交辦行政室與社會課主管等人員執行,該公所相關主管明知其受邀人員資格存有疑義,仍指示所屬賡續辦理;鎮長、主任秘書等人疑似涉及詐取財物之刑事犯罪,亟待檢調究明。該公所辦理採購案未按契約規定與代表會審議預算科目執行,允宜加強機關人員採購訓練及廉政法紀教育,並強化採購監督機制,避免再發生類似情事。
糾正案文亦指出,羅東鎮公所主計室未有效執行預算控管及考核,並善盡提供資訊責任,以協助機關業務推動及發揮支援決策功能,洵有未當;其林姓主計人員明知該採購案實則辦理2次,輕率要求業務承辦人與主驗人須依契約規定,將驗收紀錄等文件修正登載為1次辦理,以求契合形式規定方予以審核通過付款。然此舉因未符合實際情形,肇致業務單位承辦同仁遭受刑事訴究,主計人員監辦失當,核有違失,亦涉及公文書登載不實共同正犯之嫌等情,允應一併檢討其行政與刑事責任。
調查委員亦表示,羅東鎮公所辦理該年度志工餐敘採購案,其民政課承辦人邱秀紅佐理員及主驗人朱昭安課長應於履約前辦理契約變更,卻依林姓主計人員審核過程,於驗收紀錄變更登載為1次辦理,使其符合該採購案一次性履約之規定,以求順利結案付款。然此舉涉及不實更改公文書,業經宜蘭地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雖有損公務人員及政府形象,惟其情可憫,且已受到相關刑事判決與行政懲處在案,該公所後續應促其所內人員引以為鑑,勿再重蹈覆轍。
調查報告最後表示,羅東鎮公所執行廉政風險管理及內控防弊機制未盡周全,辦理廉政風險評估之推動及機關業務稽核與監辦事項等廉政治理業務,亦未盡妥適,宜蘭縣政府允應督責所屬落實加強廉政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廉政宣導及提升採購案件實地監辦與實地驗收頻率等預防機制之執行,俾提升員工法律素養,建構優質的公共治理,有效預防類案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