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田秋堇、王幼玲
桃園市警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員警處理所轄超商內民眾情緒失控事件,疑持警棍連續擊打襲警民眾並噴灑辣椒水,涉執法過當。經立案調查後,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近日審議通過監委田秋堇、王幼玲提出之調查報告。
監委田秋堇、王幼玲指出,本案兩名員警接獲報案抵達超商現場後,已見該民眾赤裸上身、身著短褲,手持已遭其毀損之物品朝店員丟擲,另地面散落許多遭該民眾毀損的物品,且不斷以言語滋擾店員,情緒極不穩定,並有自言自語、哭泣等行為,應可合理懷疑其精神狀態表現異常,且觀其身材明顯較常人壯碩,無法確認其身上是否有傷人或致命的武器,並綜合先前報案內容已稱該民眾有揚言欲自殺等情,兩名員警應保持相對安全位置,或以被盤查對象突然發動攻擊時,不會被立即擊中的距離為盤查安全考量,然卻近身拉住該民眾的手腕,欲帶其至店外釐清案清,但該民眾立於原地不從,王姓員警即依其執法經驗,朝該民眾臉部噴灑辣椒水,原預期能化解該民眾之抵抗,不料該民眾情緒失控暴起攻擊,員警即因無足夠反應時間及躲避距離,而多次遭該民眾揮拳擊中頭部,造成面部擦挫傷及輕微腦震盪。員警執法過程未符執勤安全規範而自陷險境,核有違失。
此外,有關該民眾在攻擊兩名員警之後,跪坐於超商門前馬路之際,員警持警棍擊打該民眾一節,經調查,該民眾當時跪坐於超商店門口地上,雖大吼並不斷捶打地面,但並無明顯攻擊行為,且員警已多次呼叫警力支援,該民眾先前雖有攻擊員警之舉,且尚未逮捕上銬,員警若持警棍戒備,以防止該民眾再有攻擊行為,尚非無據,但王姓員警卻見余姓員警前遭攻擊頭部且眼鏡遭打掉,因余姓員警有重度近視,又頭暈想吐似有腦震盪的情形,已喪失自保能力,為急於控制現場,一時情緒失控,持警棍擊打該民眾約12下,致該民眾頭部、身體有多處受傷。
當時余姓員警已呼叫警力支援,王姓員警亦知悉警力於5分鐘後將會到場支援,且王姓員警也表示,下次遇有類似情形,不會再用相同的處理方式,會先等支援警力到場,足見王姓員警當時可持警棍戒備並等候警力支援,卻以警棍擊打該民眾,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
監委表示,現今員警執勤時需面對「情緒不穩」、「精神狀況不佳」或「思覺失調症」民眾的情形甚為常見,警專授課教材,以及警政署編撰函發各警察機關進行實務研討及執勤借鑑之「案例教育教材」,都有檢討分析及具體改進意見,例如在某前案「善用電擊搶、防護型噴霧器遏止持刀婦女輕生」一案中曾經檢討分析並提出改進意見:「評估倘貿然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可能導致謝女失控,導致其自戕或攻擊員警」、「充分運用溝通技巧,發揮耐心與智慧,持續安撫其情緒及轉移注意力,等候拋射式電擊器到場」;面對類似「講話語無倫次」、「有傷人或自殘」等精神異常、思覺失調之民眾時,避免用封閉式問話或權威式之喝令,導致民眾情緒更加高漲,造成在場人員危害等等。
但實務上,本案員警面對類此情境,卻似乎僅有「施以強制力」的反應,顯見相關案例教育及情境演練訓練並未充分發揮功能,警政署允宜會同警察學校,分析評估現行警察教育及在職教育訓練成效,檢討改進教育及訓練方式,以促使員警積極尋求獲取前案寶貴經驗,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再者,警政署的案例教育教材曾指出,「拋射式電擊器」是警方執法最新利器。「拋射式電擊器」的原理是低電流、高電壓,探針於3到6公尺處拋射出去在衣服上,可以制服對方,亦可保持安全距離。然警政署表示,當時拋射式電擊器數量不足,所以當時沒有直接攜帶拋射式電擊器到場。
兩位監委強調,警政署除將本案納入案例教育作為日後員警執法借鏡外,警政機關亦允應就員警第一線執勤所需之相關警械及應勤裝備,定期審視、持續評估及積極檢討相關採購及配置,並訓練員警應針對執勤遭遇對象之行為態樣,如何轉換運用溝通話術、警技、警械或應勤裝備,以控制現場狀況,防止危害發生,兼顧員警執勤安全及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