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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監察院要求彰化縣政府、農業部與內政部檢討改進

  • 日期:113-11-10
  •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監察委員:田秋堇、紀惠容、蔡崇義

監察委員田秋堇、紀惠容及蔡崇義113年11月4日提出「彰化縣政府受理彰化環保聯盟檢舉農地違章工廠案件,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等情」調查報告,並經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查通過。調查報告指出,民間檢舉乃協助執法之重要力量,為避免寒蟬效應,使檢舉人勇於檢舉,檢舉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其身分均有保密之必要。本案凸顯對法人檢舉人之身分保密,仍有檢討改進之空間。
 
三位調查監委調查發現,彰化縣政府受理彰化環保聯盟檢舉農地違章工廠案件,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註1)、「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8點(註2),以及「彰化縣政府處理上級機關交付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註3)等規定,對彰化環保聯盟檢舉人身分予以保密,確有違失。但考量該府於本案立案調查後,於二週後即提出避免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之改進作法,殊值肯定,惟為確實避免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保障檢舉人權益,調查意見要求該府允宜研議將該改進作法予以明文規範,俾供遵循。
 
三位監委指出,彰化縣政府受理彰化縣環保聯盟之陳情案,認該環保聯盟身分無保密必要之理由包括:
  1. 因彰化縣環保聯盟係屬社團法人,非自然人,故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之適用範疇。
  2. 該環保聯盟來函未載明其身分須保密。
  3. 根據該環保聯盟之官方網站,其設立宗旨在於推動環境保護,其官網首頁即有「如何查證與檢舉農地違章工廠」教學,並連結至地球公民基金會的拆農地工廠違章回報行動,該環保聯盟之住址及經營方式或關注議題,均於其官網可公開查詢得知,且彰化縣環保聯盟為「受理民眾檢舉違規農地工廠平台」,此身分屬公開資訊。
  4. 彰化縣環保聯盟來文中明確載明,是「接獲民眾檢舉」而得知疑有違規農地工廠一事,基此,彰化縣環保聯盟非旨違規案檢舉人,並自行敘明檢舉人為民眾,該環保聯盟僅係轉知該疑似違規訊息予彰化縣政府,故彰化縣環保聯盟應係陳情人民團體,該府未洩漏系爭違規案檢舉人(該民眾)身分。
  5. 為讓彰化縣環保聯盟知悉違規案件處理進度,爰彰化縣政府於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或裁罰時,逕副知彰化縣環保聯盟。
 
對於前揭彰化縣政府所持之理由,經諮詢專家學者,渠等均認為:
  1. 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的對象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但本案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無關。
  2. 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9條(註4)及「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第9條(註5)等規定所稱之「人民」、「檢舉人」從法律目的性解釋來看,應包括法人,因政府機關對違法行為之遏止,常力有未逮,乃透過公私協力,以民間檢舉來協助政府執行公權力,以保障社會秩序和安全。
  3. 本案彰化縣政府顯然應該要有保密的義務,因為如果檢舉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檢舉人的身分不予保密的話,便會造成檢舉人事後被騷擾或被報復,而可能影響到法律的正當執行與公共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認為沒有保密的之必要。
 
對於上開彰化縣政府所表示之理由,彰化縣環保聯盟認為其未於檢舉公文中特別載明其身分應予保密,係因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為法律明文所規定,主管機關依法自有保密之義務。此外,彰化縣環保聯盟長期接獲民眾反映及洽詢如何檢舉農地工廠,故將檢舉農地工廠步驟及方式公開至官網供民眾參考,也協助民眾進行檢舉,並不代表所有被檢舉案件皆為彰化縣環保聯盟所為。因此彰化縣環保聯盟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不受彰化縣環保聯盟提供教學及協助民眾檢舉農地工廠而影響。
 
對前述彰化縣政府所持之理由,調查意見基於下列理由,認顯不足採:
  1. 檢舉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如檢舉人的身分不予保密,有可能造成檢舉人事後被騷擾或被報復,影響其人身安全,進而影響檢舉意願,並對促進法律的正當執行與公共利益,產生不利的結果。
  2. 根據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之相關法令規定,無論檢舉人有無主動表示其身分須予以保密,均應對其身分加以保密。
  3. 向彰化縣政府檢舉違規案件係「彰化縣環保聯盟」,彰化縣環保聯盟來文載明「接獲民眾檢舉」,僅係顯示其資訊來源,不應以此認為彰化縣環保聯盟並非檢舉人。
  4. 彰化縣環保聯盟為「受理民眾檢舉違規農地工廠平台」,此身分屬公開資訊云云,惟受理民眾檢舉違規農地工廠平台與其該環保聯盟本身即為某案件之檢舉人未能劃上等號。
 
調查意見亦指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9條(註4)及「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第9條(註5)關於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之規定,欠缺明確性,致是否適用於檢舉人為法人時,易生疑義或歧異,三位監委要求農業部與內政部加以檢討,藉由明確上開規定,使無論檢舉人係自然人或法人,均能處於安心的情況下,勇於檢舉,透過公私協力,遏止違法行為,維護國家永續發展。
 
三位監委並表示,內政部允宜持續對地方機關宣導有關檢舉人身分保密之相關規範,並強調檢舉人無論是自然人或法人,其身分依法均應予以保密,並以本案為例,說明避免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之改進作法,以避免類案再度發生。
 
註1: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註2: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8點規定: 「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
註3:彰化縣政府處理上級機關交付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案件如涉及當事人隱私、名譽、商(營)業上祕密或其他經法律規定事項,有保密之必要者,除依法應予保密外,受理機關應不予公開。」
註4: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人民檢舉違章建築,檢舉人姓名應予保密。」
註5: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第9條規定: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等相關資料應嚴予保密,並妥善保管。如有洩密情事,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追究責任,並依法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