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彈劾人李健育於擔任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原環保署,112年8月22日改制為環境部)環境督察總隊(下稱督察總隊)總隊長時,利用其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對女性同仁、訓練班女學員、外部廠商女員工進行多次性騷擾行為,為性騷擾慣犯。於監察院詢問時仍飾詞狡辯,毫無悛悔之意。監察院於113年11月5日12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張菊芳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3年劾字第22號彈劾案)已於113年11月12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長時間對女性同仁,乃至訓練班女學員與外部承攬廠商之女員工,多次有不當言語、觸碰身體乃至隱私部位之性騷擾行為,包括出差時,碰觸申訴人A女手部、頭髮、腰際與腹部,甚至在車上意圖將手摸進上衣被阻擋後,直接親吻A女嘴唇,還詢問「想當到什麼職位」;在辦公室內將手伸進申訴人B女衣褲裡碰觸身體隱私部位,要B女坐其腿上,在總隊長室裡的小休息室對B女又抱又親,還將手伸進衣褲;出差時,在車上握住B女的手、碰觸身體及親吻,在住宿房間內對B女又抱又親;在辦公室內觸碰申訴人C女肩膀、肚子、手部、臀部、腰部,親吻額頭臉頰,還用手指戳胸部,揶揄C女身材比較肉,於出差時,趁C女進入他住宿房間洽公時,從背後抱C女。業經環境部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小組(下稱申調小組)於112年10月27日召開會議決議被彈劾人對3位申訴人之性騷擾事件均成立,並經監察院調查後認定其確有上開行為,構成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所稱之性騷擾。
二、環境部申調小組調查時尚發現不願提出申訴之環境部同仁N女遭李健育觸摸手部及肩膀,P女被觸摸頭髮、肩膀、腰部、胸部;經由申訴人B女及C女供述,得知有位訓練班女學員於洽公時遭被彈劾人親吻;另經環境部清查被彈劾人尚有3次對外部承攬單位女員工及地方環保局女主管之性騷擾行為。
三、另原環保署首長信箱於112年7月27日收到一封女性同仁的陳情信,表示「其10年前在原環訓所工作,李健育是時任副所長」,經檢視所附Line對話:「我很尊重副座,但可以不要再摸我胸部,我有點不舒服」之訊息給被彈劾人,經被彈劾人回傳「對不起」、「不敢了」,顯見該女控訴一事堪信為真,更足徵其為性騷擾女性同仁之「慣犯」。
四、被彈劾人於上班、出差或通勤期間對申訴人、其餘女同仁、訓練班女學員、外部廠商之女員工進行多次性騷擾行為,時間之長、次數之多、範圍之廣已令人咋舌,於監察院詢問時仍飾詞狡辯,毫無悛悔之意,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被彈劾人雖於112年9月29日辭職生效,並經環境部於113年2月6日予以免職,仍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予以移送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以究其重大違失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