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通過監委王幼玲、蔡崇義、林文程提案彈劾駐聖保羅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馮光中,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 日期:113-11-15
  •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被彈劾人馮光中擔任駐聖保羅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下稱聖處)處長,綜理該處全般事務,詎未依法辦理採購事宜,甚至傳出其與得標廠商間利益糾葛情事。該處王組長輕生後,始發現該處現金短少,未保存開啟保險箱事證,致短少原因不明。又其請當地會計師事務所協助處理駐處會計業務,顯於法不符,以上各節在在顯示其未依法行政,未善盡監督責任,均有嚴重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3年11月7日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林文程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3年劾字第23號彈劾案)已於113年11月15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駐聖保羅辦事處職務宿舍整修設計及監造(A案)」、「駐聖保羅辦事處職務宿舍整修工程(B案)」、「駐聖保羅辦事處館舍修繕(C案)」等3件採購案,雖均有辦理招標,惟得標廠商在招標前,均由被彈劾人處私下得知履約條件及內容,甚至已經開始施作,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及該法所揭示之公正、公開採購精神。各該採購案均經被彈劾人核定,足徵被彈劾人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且疏於監督管理,核有重大違誤。

二、C案施工期間館舍失竊,被彈劾人未立即通報外交部,且無端將聖處失竊之協商,作為該案付款前提,於法不符。另被彈劾人與得標廠商間利益糾葛,除早已內定陳姓負責人為C案之得標廠商外,更疑似透過C案添購未經外交部核准、非屬B案之設備,核有嚴重違誤。

三、被彈劾人未維護聖處王組長隱私,逕向巴西警方稱王組長抵巴之前即有身心問題。又王組長輕生後,始發現該處保管現金不明原因短少,而開啟保險箱前中後之完整影像紀錄竟未妥善保存,致短少原因不明,被彈劾人身為聖處主管,未妥善保存相關事證,顯未善盡督管責任;另被彈劾人未事先專案報請核准,即由當地會計師事務所派員協助聖處會計事務,不但於法未符,更有洩密之虞。

四、以上各節,無論是監督聖處業務,或依法辦理採購,被彈劾人均有嚴重違誤,情節重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至第8條事證明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執行職務之違法失職行為,而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