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之產生 監察院於民國20年2月成立,行憲後之監察院則於民國37年6月5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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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監察委員依憲法規定,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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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及第3屆監察委員依民國81年5月第2屆國民大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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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以後監察委員均依民國89年4月第3屆國民大會再次修正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仍由總統提名,但改由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照片1:民國70年3月 第1屆第6任監察委員就職典禮照片 。
照片2:民國82年2月 第2屆監察委員就職典禮照片 。
照片3:民國88年2月 第3屆監察委員就職典禮照片。
照片4:民國97年8月 第4屆監察委員就職典禮照片 。
照片5:民國107年3月 第5屆全體監察委員就職後合影照片。
照片6:民國109年8月 第6屆監察委員就職後合影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