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審計及調查等權。 監察法 依據憲法所賦予之監察權,及依監察法規定,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 陽光四法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審核、查核及裁處;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 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彙報、調查及裁處;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辦理政治獻金專戶設立、變更及廢止, 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申報之審核、查核及裁處;並依遊說法規定,辦理遊說登記、調查及裁處。
憲法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審計及調查等權。
監察法 依據憲法所賦予之監察權,及依監察法規定,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
陽光四法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審核、查核及裁處;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 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彙報、調查及裁處;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辦理政治獻金專戶設立、變更及廢止, 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申報之審核、查核及裁處;並依遊說法規定,辦理遊說登記、調查及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