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迴監察制度始於民國(下同)20年,其制度更張為:
監察院成立
24年-公布監察委員巡迴監察規程
行憲
29年-制定監察院戰區巡察團組織規程
31年-制定監察委員巡察首都辦法
37年-開始首都巡察團
政府遷臺
41年-巡察臺灣省各地及金、馬。由院會決議年度巡迴監察實施辦法。
45年-制定監察院巡迴監察暫行辦法,分巡察為中央與地方兩部分。
88年-修正監察院巡迴監察暫行辦法名稱為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依監察法第3條規定,監察委員得分區巡察,任務為:
瞭解各機關施政計畫及預算;重要政令推行;公務人員違法失職;糾正案件執行;民眾生活及社會狀況;人民陳情案件處理等相關事項。
依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4條規定,分為中央與地方巡察:
●中央巡察對象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及其所 屬機關
●地方巡察係按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劃分巡察責任區分組辦理
監察院調查案件經由巡迴監察進而調查、糾正及彈劾者如:
●高市府未落實紅毛港遷村計畫案
●南投縣廬山溫泉地區遭莫拉克颱風侵襲成災案
照片1:109年巡察臺北大巨蛋復工案
照片2:109年巡察金湖社會福利大樓瞭解社福政策推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