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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四法與廉政業務(二)

監試

導讀內容


政治獻金法
政治獻金法於93年3月31日公布施行。所謂「政治獻金」,係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為建立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查證及返還制度,使政治獻金之規範更趨合理明確並落實透明公開原則,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全文36條,嗣於107年6月20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修正返還及繳庫期限為申報截止日、新增政黨金錢捐贈額度限制、全面公開會計報告書、調整捐受者處罰金額等。如違反該法規定者,由監察院裁處之。
 
遊說法
 遊說法於96年8月8日公布,並於97年8月8日施行。所謂「遊說」,係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或屬於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人員身分者,如違反該法規定,由監察院裁處之。
 
廉政委員會

廉政委員會由監察委員7人組成,審議陽光四法廉政相關業務之處分、決定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