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風、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健全民主政治發展,監察院除監察權之行使外,尚有依據法律執行之廉政業務。茲分述如下: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自民國82年9月1日起施行,96年3月21日全面修正,97年10月1日施行,擴大申報人範圍、修正財產強制信託制度、增訂財產變動申報制度,並對意圖隱匿財產而故意為不實申報,及前後年度財產異常增加且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增列行政罰則。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如違反該法規定,由監察院裁處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於89年7月12日公布施行,107年12月13日全面修正施行。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應即自行迴避並以書面通知服務機關;機關應定期彙報公職人員前ㄧ年度迴避情形。公職人員未迴避或假借職權圖其本人或關係人利益者,處以罰鍰。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以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違者均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