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職權依審計法第3條規定,由審計機關行使,掌理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主要任務為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考核財務效能、核定財務責任及稽察財務(物)上違法失職之行為。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各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於各該直轄市設審計處辦理;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與鄉(鎮、市)財務之審計,則酌設縣(市)審計室辦理。
中華民國政府審計業務,始於監督政府預算之執行,而終於核定財務責任。立法機關議決預算案,行政機關執行法定預算,而審計機關監督預算執行與審定決算,發揮立法、行政、監察分權制衡之精神。
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除為適正性、合規性之審計外,並注重效能性之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