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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審核報告

決算審核報告

導讀內容


決算審核報告之審編
依憲法第105條、審計法第34條暨決算法第26條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中央政府總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至地方政府總決算之審核,則由審計部所屬地方審計處、室準用上開法律規定辦理之。

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係由監察院交各相關委員會加以審議;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審議,則由監察院設「地方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審議小組」審議,該小組由各委員會召集人或各推委員1人組成。監察院會議就中央及地方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加以審議,並提出審議意見。對財務不法不忠,效能過低案,派監察委員調查或分別再予查處,對全國各級機關財務行為之監督,防止不法不忠,效能過低情事,有其導正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