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權之目的,在於防止政府措施之不當或任命權之濫用,為行政監督權之一種,代表人民行使行政監督者,在現代為議會,故同意權多為議會所擁有。可分對事及對人兩種,在行憲初期,監察院所行使之同意權屬於後者,即人事同意權。
依據我國憲法規定:總統提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與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人選,應咨請監察院同意,經監察院就被提名人之學歷、著作、主要經歷、品德及聲譽,有無受過監察院糾彈或刑事處分、年齡及健康情形、法學造詣或學術造詣,開秘密會議審查後(民國79年8月14日修正改採公開審查),提經院會以無記名方式投票同意。同意權投票之結果由監察院以書面咨達總統,其有不同意者,應請總統另行提名。惟自81年5月,國民大會修訂憲法增修條文,將監察院同意權取消後,監察院即不再行使同意權。
監察院自37年6月24日,總統提名王寵惠為司法院院長、石志泉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始,為第一次行使同意權,至79年總統提名孔德成為考試院院長、林金生為考試院副院長及于惠中等19人為考試委員,咨請同意案,為監察院最後一次行使同意權止,40餘年期間,分別行使33次同意權投票,計37案,行使之對象,計司法院院長6人、副院長9人、大法官100人;考試院院長9人、副院長11人及考試委員152人。
照片1:民國56年8月8日總統提名林紀東等15人出任第3屆大法官咨請監察院同意之咨文。
照片2:李嗣璁院長對總統提名孫科、程天放為第4屆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行使同意權投票。
照片3:余俊賢院長對總統提名黃少谷、洪壽南為第4屆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行使同意權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