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下稱陽管處)在欠缺充分理由及土地變更回饋機制下,恣意於109年提報的「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第4次通盤檢討)」案,將多數已無墓園之實的7公頃多富貴山墓園劃出陽明山國家公園;又營建署前於102年間坐視該處辦理前次(第3次)通盤檢討時,擅訂無法源依據之國家公園「範圍調整原則」,均有違失,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0年4月20日通過葉宜津委員、蔡崇義委員及施錦芳委員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並決議糾正陽管處與營建署。
本源自陽管處先前已爆發過所謂「七七行館」及北投線空中纜車弊案,但於109年7、8月間又疑似有墓園業者以行賄手段,企圖於陽管處辦理「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第4次通盤檢討)」案之過程,將富貴山墓園之7公頃土地劃出國家公園,由於事涉國家公園的劃設、保育與土地分區管制制度,以及龐大的土地變更利益等情,監察院乃立案調查。
據葉宜津、蔡崇義及施錦芳3位監察委員指出,坐落在新北市金山區的私立富貴山墓園,係在半世紀前,私立墓園設置法令不備以及環境保護與國土保育尚乏相關審查法制時期的民國60年間申設(原規劃面積約10公頃),嗣後於民國74年其申設範圍內約7公頃土地早已經政府本諸國家公園法對於特有自然風景之維護及保育等立法宗旨,依法定程序劃入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且歷經「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多次通盤檢討審酌後仍予以維持,陽管處30餘年來亦嚴格管控而未有繼續擴大開發(依航照圖估計,迄74年間僅開發申設範圍7公頃之六分之一,至今維持不變,參照附圖),但是陽管處竟在缺乏充分理由及土地變更回饋機制,以及忽視我國陸續建立之環境法制已對環境保護與國土保育採取較嚴謹審查程序之下,仍然在109年提報的「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第4次通盤檢討)」案,恣意規劃將上開多數已無墓園之7公頃土地全數劃出國家公園範圍,確有規劃與審查過程失諸草率之不當,調查委員對該處予以糾正並要求確實檢討改進。
此外,調查委員也指出,國家公園係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提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而設立,其範圍於劃設後自不得任意縮減,如確有調整或將部分土地劃出之需,因涉及公共利益等重大事項,理應由法律加以明確規定其要件、程序,乃至土地變更利益回饋機制,或至少須由法律明確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據以執行,再就個案透過嚴格審查程序決定之,俾符法律保留原則及明確性原則,並杜絕弊端,但是營建署並未善盡上級機關指揮監督職責,竟坐視陽管處偏離法制程序,且一再發生弊端,故一併對營建署予以糾正,並要求確實檢討改進,完備相關法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