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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田秋堇關切各核電廠用過燃料池鉅量燃料棒的核災風險,期許行政院各權責機關積極正視相關核災隱憂

  • 日期:110-12-28

監察院今(28)日巡察行政院,田秋堇委員關切「非核家園」逐步實現過程中,政府是否嚴謹防範各核電廠用過燃料池鉅量燃料棒的核災風險,代表監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並以「非核家園的核災隱憂」為題,發言表示:
 
今年適逢日本福島核災10週年、蘇聯車諾比核災35週年,歷經多年受害者創傷至今仍難以撫平。我既與日本同處環太平洋火山帶,地震頻仍,核電廠分布密度亦偏高,更應居安思危、超前部署。雖然我國「非核家園」逐步推展,國內核電廠陸續除役、運轉執照將屆或建廠執照失效,惟用過核燃料仍存放於核電廠用過燃料池內,且皆鄰近核電廠興建之前未發現之活動斷層,若發生不測天災,用過燃料池破裂、冷卻水流失,池內用過核燃料棒,極可能因而爆炸,故核子事故並未因進入非核家園、核電廠停止運轉,得以全然免除,核災隱憂仍不容輕忽,此亦可謂使用核電的沉重代價之一。
 
田委員指出,國內核能電廠存有興建之前未發現之活動斷層,其中山腳活動斷層幾乎與車籠埔斷層等長,距核一廠7公里、距核二廠5公里,恆春活動斷層距核三廠反應爐約7~800公尺,斷層一旦錯動,若危及用過燃料池,即有爆炸風險。日本福島核災強制撤離20公里內居民,然我國核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僅規定8公里,相關單位一切準備僅及於8公里內,核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過於保守,不利防災超前部署,若遇危機恐將兵荒馬亂哀鴻遍野,引發重大民怨。
 
田委員並摘述日本前首相菅直人2021年所著「核災下的首相告白」表示,日本當時即面對燃料池內上千支使用過燃料棒,若池水流失、無法冷卻,將會熔毀、爆炸之危機,及書中所言明「日本社會建立在『核電廠不可能發生重大事故』的前提上,政府可說毫無預備,所以當事故發生時,才會束手無策」,懇切詢問行政院:各級政府機關是否因核電廠反應爐逐漸停機,而輕忽核災整備?對於非核家園後之核子事故風險是否預做防範,進而提出相應改善策略?
 
除此,田委員亦指出,對於運轉中核電廠,國內權責機關多年來幾乎視「斷然處置程序」為保命符,宣稱不論地震、海嘯、火山爆發或其他天災所導致超過設計基準之事故,均屬「斷然處置措施」能夠因應之情境,明顯樂觀過度,更已導致相關單位輕忽核災事故之衝擊而疏於防災整備,惟此程序需靠完整團隊嫻熟操作,最終成敗關鍵端賴現場工作人員原地死守,此乃人性嚴酷考驗,相關單位對此皆避而不談,更有專業訓練及操作經驗等要素,皆未臻可靠無虞,尤有甚多不確定因素迄未充分掌控。一旦啟動「斷然處置程序」,即表示核電廠現場面臨大難,人員需原地死守,而台電公司非軍隊,並無阻止現場人員臨陣逃避、離職或棄守之強制力,若因故致留守人員不足,必須由總公司緊急派員遠自外地馳援,卻極可能因道路斷裂陷落而無法及時趕赴,肇致該「斷然」處置程序無法及時斷然完成。
 
此外,相關單位亦因斷然處置程序認為「緊急應變計畫區」8公里即可,僅為美國16公里之半,嚴重影響我國核災防範規劃及演習,對防範非核家園後用過燃料池中鉅量核燃料棒引發之核災亦殊為不利。
 
最後,田委員指出,國內核能安全仍有下列亟待行政院及各權責機關檢討正視之問題,諸如:

  1. 去(109)年巡察行政院時,田秋堇委員即提出「我國對於福島式核災救災評估及因應」議題,經行政院專案研提「核子事故專案應變盤整報告」,惟仍認為靠「斷然處置程序」可將核災侷限於廠區內,對核災應變之人力、資源、收容處所及安置能量等,亦僅限於緊急應變計畫區8公里範圍。未正視災害無以預測、災害情境亦無法百分之百重演,實有因循舊章之虞,宜就運轉中核電廠及「非核家園」後之核子事故風險,重新檢討因應對策。
  2. 核能電廠之用過燃料自反應爐退出後均會先貯存於用過燃料池之格架內以待後續處理,台電公司因燃料池貯存容量有限,而進行過幾次貯存格架容量擴充,故燃料池儲存密度及重量皆遠高於原設計容量,加以核電廠鄰近發現當初興建時所不知之活動斷層,若遭逢強震等因素致燃料池破損而冷卻水外流,池內鉅量燃料棒極可能因而爆炸。此外,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爭議未解,勢必將其長期存放燃料池內,且因鄰近活動斷層,核安問題不因核電廠除役而可免除。對於「非核家園」後之核子事故風險,更應謹慎進行推演、整備,進而提出相應改善策略。
  3. 今年核安第27號演習已將核一廠用過燃料儲存池列為災害模擬演練項目,然遍查我國災害防救基本計畫、輻射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並未將用過燃料池引發之核子事故列為防救與演練範疇及項目。
  4. 台電公司各核電廠水災危害再評估計畫報告迄未完成,至今國震中心所做的SSHAC Level 3報告仍在原能會審查中,肇使核電廠目前對抗未來劇烈地震危害之能力,欠缺完整資料而不足以驟下判斷。依目前相關耐震評估仍難謂完備之情下,其核子事故風險尚難完全排除,國內相關權責機關、單位對於用過燃料池之安全性或可能引發的核災風險,似不應過度樂觀,認為皆無發生之可能,宜多加通盤檢討及演練。
  5. 《用過核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安全處置聯合公約》早於2001年6月18日生效施行,乃全球首部對於用過核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具有強制約束力之國際規範,我國即將進入非核家園,自應確保廠內原有相關設施與用過物料符合該公約要求之安全標準,並對國人適時公佈相關訊息。
行政院原能會主委謝曉星回應,原能會一直秉持「料敵從寬、禦敵從嚴」的態度,以科學的角度處理核能,亦將參酌田委員所指示的問題,積極改善。沈榮津副院長則要求原能會,就田委員關心的緊急應變計畫侷限8公里、核電廠附近地質斷層、斷然處置程序等部分,逐項釐清,會後提供書面資料向委員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