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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年度巡察行政院 王幼玲委員就「企圖以監護處分預防社會安全危害之檢討」議題發言

  • 日期:110-12-28

近來發生數起疑似精神障礙者發生的重大治安事件,政府機關以治療照顧及預防社會風險為由,修法延長監護處分時間,並擬依嚴重程度分級分流,設置高度化安全維護管理的司法精神醫院,監察院28日巡察行政院,監察委員王幼玲代表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發言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文,說明對經過長時間監護處分無明顯降低再犯危險之被治療者,應該規劃促進其停止治療重獲自由、復歸社會的配套機制,以免有違憲之虞,但是目前只看到編列34.6億成立司法精神病院和病房的經費,未見社區安置多元處置的資源配置,宜儘早參酌世界先進國家作法,取得人權與社會安全風險的平衡。

王幼玲説根據監察院的調查,每年約有200位被法院裁定監護處分,其中涉竊盜罪者約佔三成,有近五成監護處分時間為一年;有些精神醫院拒收非精神醫療標的的反社會人格、無精神症狀者,使得需要跨區安置,不利出院後追蹤回診;而且受監護處分者行動受限,不能外出、外宿,治療模式的多樣性有所侷限,加上缺乏社區復健的轉銜機制,皆不利於復歸社會。而受監護處分人的家庭支持薄弱,政府雖強調將強化社會安全網功能,仍應儘早進行社區轉銜,具體解決他們社區居住及穩定經濟來源,完備社區處遇關懷管理計畫,才能建構「全人關照」的社區支持網絡。

王幼玲強調監護處分超過三年者不到一成,三成是竊盜罪,監護處分之性質兼具醫療保護及預防對社會安全危害之意旨,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的規範,並考量被告行為嚴重性、危險性及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併評估醫療之效果。但是法務部日前啟動刑法、保安處分的修正,延長監護期間,無次數限制,應避免以治療為由,但長期拘束合併精神病犯罪行為人的人身自由。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應依法發展除精神病院外的多元處遇,並審慎評估啟動監護處分,健全以司法精神治療為主的監護處分制度,以保障人權。

有關執行監護處分時點,概括刑前約為33.64%,刑後約為66.36%。根據刑法第19條,在判決定讞前,不能執行監護處分。使執行監護處分時點出現空窗期,不利於急性期收容人之醫療,如果各審級法院判決無罪,常會被當庭釋放,或者假釋期滿之後才進行監護處分,亦恐引發危害公共安全之社會焦慮。

王幼玲同時提醒,現行偵查程序之始,尚無對疑似罹患精神疾病之犯罪嫌疑人實施篩檢或評估等流程,使處於精神疾病急性發作期之病犯難以獲致續行醫療等處遇,惟法務部認為「先治療再偵審」不利相關事證蒐集的見解,恐有違被告訴訟權的行使。

另外對刑事程序中出現嚴重精神症狀的被告請求停止審判,予以合理調整(研議修法、停止審判、先治療再審判……等),方能促進被告行使防禦權、辯護權等憲法授予的程序保障,進而符合憲法賦予人民之訴訟權及CRPD合理調整規定。

而檢察官負責監護處分的執行,有指定安排監護處分處所,改變執行方式及刑法第87條第3項聲請終止繼續執行的職責,攸關受處分人重獲自由,復歸社會的關鍵角色,法務部應本於權責監督所屬各檢察機關落實執行。

行政院沈榮津副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回應:

壹、 衛生福利部陳時中部長

    近年精神衛生法受到很多關注,精神病人被污名化,來自社會安全危害事件,因而形成惡性循環,檢討相關制度時,必須思考最適合社會安全重建的作法。

    現在規劃中的司法精神病院、病房,會採取分流分級制度,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精神病人分級照顧,目前也有社區轉銜服務,協助復歸社會。至於保安處分及精神衛生法都會於廣泛規劃後,進行修法。

貳、法務部蔡清祥部長

    該部參酌國外立法例,已提出刑法第87條、第98條及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審查後函請立法院審議,現由立法院審議中。草案修法方向,就延長期間部分,係採法官保留規定,就執行監護處分部分,採多元處遇、分級分流制度,以維護社會安全並兼顧人權保障,並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檢察官於指定監護處分執行方式前,得參酌評估小組之意見,避免用治療長期拘束人身自由。另考量檢察官事務繁重,該部會要求輔助人力(檢察事務官)協助相關視察受監護處分人事宜,由檢察官督導。

    關於社區轉銜機制的問題,該部已訂定「檢察機關辦理監護處分轉銜會議處理原則」,同時也需要有家庭及社區支持,彌補機制的不足。

    該部會再研議對疑似罹患精神疾病之犯罪嫌疑人的治療與偵審並行方式。此外,政府未來會推動「暫行安置」制度,避免在判決確定及執行監護處分前出現空窗期。

參、行政院沈榮津副院長

精神病者的人權與社會安全如何平衡,請法務部蒐集國外作法並參酌國情,研議適當制度,以符合社會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