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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巡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瞭解鐵道運輸安全事故調查分析與改善建議追蹤情形

  • 日期:111-04-19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本(4)月18日,由院長陳菊、召集人葉宜津委員偕同監察委員等13人,以「鐵道運輸安全」為巡察主軸,首次採用機關到院簡報方式,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簡稱運安會)到院說明「鐵道運輸安全事故調查分析與改善建議追蹤情形」,感謝運安會的配合與協助,本院為此亦特別注意相關防疫措施。

會議中,監察委員分別就降低各機關運輸事故重複再犯比率、運安會對於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在於預防事故,提升安全,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對於家屬之交代及事故責任追究間之衡平、提升工作人員遵守交通運輸工具維修標準作業程序情形、調查過程中運安會與家屬之互動關係、強化跨機關橫向聯繫以有效督促臺鐵改善、運用大數據之成效檢討、運安會與其他主管監理機關分工及協調、臺鐵巡軌車採購驗收檢討、水路事故調查是否遵循國際規範程序、調查報告與檢方起訴書意見不同時如何處理、普悠瑪事故中司機嚴重超速,與控制中心聯繫疏失之事故原因說明、同廠商先後負責建造與監造之法律責任、臺鐵企業文化治理、施工便道之材質與安全性及設計安全、工地內操作重機械人員是否應取得相關技術士證照、引水人安全、交通安全事故肇因分析經驗意見提供交流分享等議題提問。

運安會楊主任委員等相關主管人員一一回覆,並表示為有效降低事故重複發生率,可透過大數據分析以防範未然,並藉由提報行政院會議,以跨部會合作找出解決方式,對於改善建議持續列管,直至問題改善為止;未來將建議臺鐵建立標準作業及維修設施檢查程序,以期有效改善;檢調調查為追究法律責任,運安會則為找出事故發生之原因與提出改善方式,雙方各自獨立行使職權並不衝突,檢調事實有不清楚部分,運安會資料得開放查詢,且檢調不能將運安會調查報告作為唯一證據;水路事故調查亦遵循國際海事組織(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所制定之標準規範程序進行事故調查,以利與國際接軌;有關案件調查之職權分工,社會矚目重大事故由運安會調查,如為行車異常事件則由鐵道局等相關機關瞭解,分工需要協調處理時,將於三個月一次的首長會議中討論追蹤;有關引水人安全涉及引水人訓練有無定期回訓、個別引水人是否有疲勞、工作上是否兼職等方面問題;調查報告蒐集事實資料過程中,參考資料包含家屬意見,如對於調查進度與真相釐清有益,將併同納入參考;未來臺鐵如比照高鐵考訓用分離改革,將使駕駛員能更加熟悉執掌車輛之操作,降低事故發生率,運安會非常樂意與各機關資訊交流及技術分享。

召集人葉宜津委員表示,我國於108年8月1日正式設立運安會,但運安會於109年10月19日發布臺鐵普悠瑪號重大鐵道事故調查補強報告後,短短5個月餘,110年4月2日國內又發生臺鐵太魯閣號重大鐵道事故。此外,截至111年3月31日止,運安會接獲鐵道事故通報案件1,388件,遠高於其他航空、水路、公路等事故類型;其中,鐵道事故20件立案調查,已完成13件,公路事故10件立案調查,已完成6件;而運安會已調查完竣並提出之121項鐵道運輸安全改善建議,迄今相關機關亦無澈底有效改善,均顯示鐵道運輸安全性不足問題。期許運安會除落實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外,更應發揮「預防」功能,強化事故防制成效,敦促政府完善相關法規,針對運輸載具的潛在風險,提出安全改善建議,並積極追蹤機關各項改善作為,有效提升我國整體運輸安全環境,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以真正達到「運輸安全,人民安心」的目標。